第六節 也談服貿協議
據報載,服貿協議大陸開放80項給台灣,而台灣則開放64項,大陸認為這是讓利,但依筆者看,問題的重點不在於此,兩地的經貿及政治形態才是重大問題,這牽扯到羊入虎口,或狼入羊群。
在說明這兩觀念前,先例舉幾個實例來說明之!
案「例一」若干年前,台灣某大財團到北京,與對方財團合營百貨公司,在一切資金,人員、經營架構完畢之後,對方財團提出拆夥之議,事實上是利用價值已不存在要把台方人員驅除,嗣後,據報載,是中共主席王儀出面阻上,果非如此,豈非「羊入虎口」?
據知,台商到大陸經營事業,多須與對方有力人士大合夥,俾「打通關結」,這合夥有的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另一種是全部讓利給中方,形態可能是由台商給對方「乾股」,利用價值結束後,對方可以把台商驅逐出境。
前例實在是因國際形象太差,不得不由副主席出面喊卡,否則,連骨頭都沒有了。其它中小型台商呢,含淚偷生吧。
「案例二」在約20年前,其筆者熟識的某製鞋台商,因台灣人力成本愈來愈高,訂單幾乎流失殆盡,不得已把一套舊機器及少數重要幹部移往大陸,一切就緒,在進口原料,出口商品中發現,大陸的海關是其中重要結匯關鍵,只要海關叨難(或要Comission)都得忙於應付,於是「被迫」與熟習海關的高幹合作。不過,高幹是乾股(即無本生意)。
大約三年後,某大批出口鞋子因某因卡在海關,該台商如熱鍋上的螞蟻,而那高幹同時消失無蹤,到最後的結局是,該台商被迫自動掃地出門,鞋廠被不知名人接收。
這是真的「羊入虎口」。
打官司嗎,據報載,大陸的司法評比在亞洲14國中是倒數第二,台灣是七或八」也很嗆。
「案例三」也是約20年前,某服貿中小型企業到東北開廠開店,堅不給高幹好處,廠店聘用大部份是陸人,乃理所當然,約二年之後,某年春節前,該台商發現公司的大陸人員全部失去蹤影,農曆年後,在隔隔街發現新成立了一家公司性質與本公司相同,最吊詭的是,原公司的職員都是新公司的職員。
不知我們的海基會或陸委會有無做過相關調查,在過去的歲月裡。台商斷羽而歸有多少,佔總數的比率多少。
目下「黑箱作業」下的服貿協議,是否愚昧,無知,小孩兒玩大車,令人心驚膽戰?
「案例四」以上三例是「羊入虎口」,一個「自由經濟」的事,投入一個共產經濟的虎口,若干台商的結局是「尸骨無存」。
據報載,台北市萬華區的「阿公店」已被大陸妹攻佔,大陸妹多是以婚姻 之名入境,取得公民資格,除非犯法,否則她們也是「台灣善良百姓」,據知,大陸妹是以更年青(30歲以下)價廉為號召,以致於許多間阿公店的老闆娘早已是「大陸妹」,只是她們是台灣公民,依法,您能拿她怎樣。
她們只消小惠給點警方即可,小惠者,色、酒、小錢也。
那些原40,甚而至於50歲的酒女何去何從呢,抱歉,回家吃自己。(失業啦)。
筆者對馬總統所言「服貿」不會引進陸勞,認為此說不是外行就是說謊,因為服貿外勞已在攻佔台灣,色情固然上不了檯面,但食色性也,也是服貿的重要一環。
筆者認為「服貿」執行以後,統戰大軍將長軀直入,呈人海戰術形態佔領台灣,兵不皿刄。
同胞們,您以為若何?膽戰心驚,抑泰然若素?
據知,前案的策劃者是薛琦,前證交所董事長,現政務委員,後文將詳為例敘該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