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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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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台灣檢察官的權勢 — 脫韁野馬

台灣檢察官的權勢 — 脫韁野馬
     法務部陳定南立法院之邀前往做施政報告,在司法委員會中說台灣檢察官的權利是全世界最大的」。
     筆者就是證人,且讓我們來看看,他們怎樣地濫權,以及如何膽大妄為:
案例一:有人竟能在書狀或判決書更改法條文字嗎?據知,連一個字都不可以,大法官也只能解釋之,如釋憲。但是台灣的檢察官卻認為律師將民法第195條所規定之「亦得請求賠償」擅改為「才能請求賠償」認為「上開民事訴訟狀被告有權力製作,又對法律條文之涵義,個人均有表達之自由,法院審判時不受拘束」。筆者認為,大法官應即退位,法律條文人人可自由製作、自由解釋,法院不受拘束。但對於訴訟當事人呢,會不會被唬得一愣一愣地,而影響判斷?
     持此意見者為檢察官林天麟,背書者為檢察長施茂林,最有意思的是,以前「簽結」還有長官背書,不知從哪一年月開始,主管不再背書了,只剩下機關,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好像施茂林晉陞為法務部長後,就政策大轉彎)。請問,你能告(敢告)地檢署嗎?
     聯華電子「小民」曹興誠9791在經濟日報刊登廣告「法律的外衣,黑道的行徑」。司法被譽為「黑道」竟不吭聲,國人您認為這樣的「司法」還有顏面繼續混下去嗎?請參閱後文「簽結一」。

案例二:告訴人到警局告了三、四個「罪名」,檢察官在「不起訴處份書」中僅提到其中之ㄧ,您能服嗎?不服~狀告檢察灣的結果是「簽結」。請參閱後文「簽結二」。

案例三:在偵字案裡,檢察官不傳未到警局的被告,卻傳告訴人,又摀住被告。萬一被告根本不存在呢?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的是「幽靈」嗎?國人您想不到,台灣司法已經爛到根了。

案例四:檢察官在庭上說「我若是告訴人,就原諒被告」,告到地檢署,結果也是「簽結」。聽說「搓和」的檢察官在「功勞簿」上會被記上一筆。那麼用什麼手段搓和的呢?答案是非法手段。

     民國939月間,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時,忍不住對基層檢察官開炮「自520後,檢察官獨立辦案的空間前所未見,簡直把自己當法官,如脫韁野馬,嚴重衝擊檢察官一體,現在不用擔心檢察官無法獨立辦案,要擔心的是濫權的問題」。還說「檢察官獨立辦案的權限之大,全世界找不到第二個國家!」。
     筆者不禁要請問,「誰人令其如此的呢?」,辦簽結的上級機關不是罪魁禍首嗎?法務部的檢察司跑到哪裡去了?
     人終必一死,陳定南業已逝去,現任的法務部長能否種一些「陰德」呢?
     曹興誠先生說「經濟是一時的,法治是永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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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使用農民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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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使用農民暦
    每年在台灣,農民曆的發行量在五百萬份以上。但真正會正確使用的人不到5%。大部分是「瞎子摸象」,「碰運氣」。
    使用農民曆的目的,是「選擇吉的日子,避開兇的日子」行事,所謂「趨吉避凶」。如果「內行」地使用,可有八成以上的準確率。
    但如果不知道如何使用農民暦「趨吉」的人,不是當農民暦視為裝飾品,就還是要花1~2000元找命相士去擇日。萬一找到ㄧ個傭醫,則錢是白花。以下容筆者告知「正確地使用方法」:
一、請到郵局在劃撥單上書明您的「性別,生辰年月日時(/陽曆均可,無時辰亦可」。
二、筆者在寄出「台灣司法奇航」時,會在「農民暦」中告知您的「八字」五行喜忌 (每人不同)






     如果,您是喜「」的,查農民曆的日子,天干有甲乙、或地支有寅、卯:如國暦之228(星期一)甲寅,31(星期二)乙卯,天干地支皆吉,再擇「紅字」項目,避開「黑字」項目。
     您若是喜,查農民曆的日子,天干有丙、丁,地支有巳、午。如國暦52(星期一)丁巳、全紅,或521(星期四)丙午,全黑~避之。在查。國暦919(星期五)丙午,全紅。
     您若是喜,查農民曆國曆212(星期六)戊戌、擇紅避黑,35(星期六)已未、全紅。44(星期一)己丑、全紅。513(星期五)戊辰、全紅。
     您若是喜,查農民曆國曆92(星期五)庚申、全黑、避之。93(星期六)辛酉、全黑、避之。在往後看,111(星期二)庚申、全紅。112(星期三)辛酉、全紅、可擇日。
     您若是喜,查農民曆國曆114(星期五)癸亥、全紅、可以擇日。1223(星期五)壬子、擇紅避黑。
     其它,如果您是喜木、火的,可以擇丙寅、丁卯日。喜火、土的可擇丙戌、丁丑日。喜土、金的,可擇庚戌、辛丑日。喜金、水的,可擇庚子、辛丑日。總之,日之天干地支均是所喜,多吉。
    
三、鑑定您的五行所喜:
    1. □ 男            □ 女
    2. 生辰                        
請註明,農/陽曆(西元也可),無時也可。

    四、經鑑定,您的五行所喜是:
              」、天干「          」、地支「         
   
    五、鑑定人:
    高源
    中華民國星相學會理事長
    星相世界雜誌發行人
    著有星像書籍20多本行銷全球








預購辦法: 台灣司法奇航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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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奇航辦理預約

台灣司法奇航辦理預約
本書自991120日啟刊至今已歷40天,收視率遞增,綱頁瀏覽次數加上臉書說,已逾六千人次,決定自即日起至100131日止辦理預約,辦法於次:
一、全書約250頁,共67章,銅版紙彩色封面(請參閱網頁封面及目錄等。)
二、定價每本新台幣360元。
三、預約定購免掛號費(40),並贈中西曆民國100年農民歷乙冊(60多頁,彩色封面。)
四、中西農民曆之內容:(101131日止。)
1 民國100年全年農民曆。有詳夢等內容。
2 如何正確使用農民曆,附個人之八字學五行喜忌鑑定,由真正專家免費鑑定,一生受用。 不知個人的五行喜忌農民曆是本廢書。
3 全冊售價60元,預約「台灣司法奇航」者於1002月上旬一併掛號寄上。
4 預約款請到郵局匯「郵政劃撥帳戶第0015344-3號高景炎」到100131日止。
5 外埠定購尚請在台親友辦理。
6 徵國內外總經銷,請洽台北市杭州南路2931-11
,高景炎 (02)23639109
7 請國民為台灣司法盡一份小小心力。
8 請續留意本網頁。

請參閱:如何正確使用農民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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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 「簽結」之前言

「簽結」之前言
     您曉不曉得在台灣的司法中有一法叫「簽結」?目前,大抵是以刑事為主,民事還未見到過。而筆者遇到的是100%,在「告」法官檢察官的刑事上,筆者在此認為,刑事案既可「簽結」,民事案為何不可「簽結」呢?
     令筆者大惑而不可解者是,找遍了「六法」全書,刑事或刑事訴訟及相關法規,甚而刑事施行法的都找不到她的「芳蹤」。
     那麼,簽結是什麼「法」呢?難道台灣司法又已加一,變成「七法」乎?請問,立法院曾有通過此法乎?
依筆者所見所知,這「簽結」既不傳原告(告訴人)也不傳「被告」,逕以「文書」,不必採證答辯作判,好像比台灣最高法院的「法律」審還要再高上一級。果然如此,最高法院非最高,而應更名?
     學法的人應知曉,這簽結需多麼堅強,近乎100%把握的Sure甚而至於Definitely 裁判的下手?且,簽結是沒有不服,「可上訴」的,告訴人只有「龜縮」一條路。全世界竟有如此「司法」嗎?!請誰告訴「我」。
     非常不幸地是,以筆者遇到的Case,不客氣地說大部分的「法理情」連50%都沒有(請參閱後文~簽結一、二、三),可能將來還有簽結四、五、六…。
     請國內外的「法律專家」能否在Facebook中告知筆者在「貴國」司法中有無此種「斷頭法」。
     請別誤會,「斷頭」是形容詞,並非告訴人的「人頭落地」,而是「法頭落地」。「結」者「結束」也。合情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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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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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理事長

 顧立雄理事長
     記得筆者在約五十歲前,不但才思敏捷,而且記憶力非常好,若干親友的生辰雖十年後仍能正確道出無誤,如今六十有五,自覺大腦有著相當程度地鈍化。
     最近(九十三年十月廿一日)偶讀聯合晚報載有「陳水扁總統委任律師顧立雄前往台北地院遞狀告訴劉文雄趙少康涉嫌“侵權”的案子」,在腦海中「顧立雄」三個字是「似曾相識」,但就是想不出「相遇何方」,晚間,電視新聞又復播出律師顧立雄的「宣告」,筆者就還是「想不起來」。
     但僅二日後,校對本書文稿時,竟然發現,彼律師與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竟同名同姓,又都是律師,筆者的反應是此顧立雄乎?
     如果竟是,則記得台北律師公會的理事長顧立雄收受了筆者的陳情案不辦,半年後,在法務部「催辦」後才復函的,另外,顧理事長把陳長律師在書狀中引用法條文字,將「亦得」擅改為「才能」在復函中解釋說:「關於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之違法」(請參閱本書所附該會93.2.20日函),筆者在「台北律師公會妙文」中批評謂「國文不通」。
     筆者不相信,陳水扁總統委任的顧立雄律師就是顧立雄理事長,據知,高雄縣市叫陳武雄的有一千位以上。
     請問讀者,您意下以為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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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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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該會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受理調查本案(如附台北律師公會簡便行文表)
     不料從此石沉大海,其間筆者去函催辦一次,相應不理,致函監察院陳述後,意外地接到該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理事長顧立雄具名之函(如附),查:
一、涉案從筆者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申請辦理,迄該會函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共計半年另二星期,不知其主管機關法務部有否考績其評等ABC
二、該會說,(陳長律師)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違法」,關於「將用語改為口語」一節,筆者以作家身份認為是「國文不通」,關於有無「違法」乙節,筆者恭請法律專家鑑定(請讀者一併參閱本書,簽結,大法官等文)
三、對於「移花接木」的陳述,沒有隻字片語的交代。(附該會函)
     陳長律師的右列作為,台北律師公會知道,監察院知道,法務部知道,高等法院檢察官知道,全部無意見,依此「判例」,筆者認為今後撰寫書狀者,皆可有如判例一般「有自由製作之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簽結文,請參閱本書簽結一、乙文)而無犯罪之虞。則六法全書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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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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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在這個民主法治的時代裡,一生不跟律師打交道的應該是屬「稀有的幸運動物」,因為偶爾查讀「六法全書」,所以老早就知道有律師法及律師公會的存在。
     從報章獲知,台北律師公會是全國(省)最大的公會,意思是律師會員最多,並定期再其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會址舉辦「法律疑難答問」,由各別律師面對面給「民眾」解答。
再從報章報導得知,台北律師公會還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員,參加相關會議並作建言等。
     關於解答民眾法律疑難答問乙節,筆者曾就與對外交部垃圾電話糾紛(請參閱本書外交部垃圾電話求償無門、台灣司法大觀園等文),的相關法律關係就教於某年輕律師(因無關宏旨,不公佈其姓名),因該律師就「關節」部份持保留態度,可以說是無功而返,但第十感告訴筆者,若付了委任訴訟費就會獲知涉案的法律「節骨眼」在哪裡。
     事實上,那同時筆者與外交部的垃圾電話糾紛正在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中進行之中,不久因告訴法律名目不適格(請參閱台灣司法大觀園一文),被駁回(至此,涉案筆者,已連二敗。)。
     非常意外的是,筆者這個不諳法律的人竟然發現,涉案被告外交部的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在其書狀中(九十二年度北檢字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才能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精神上)損害」,經查六法全書第一九五條發現陳長律師涉嫌「擅改法律條文並移花接木」,除具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狀告「偽造文書」外,(請參閱本書簽結乙文),同時具狀台北律師公會(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告發陳長律師違反律師法,該狀全文為:(檢舉函) 「陳長律師涉嫌擅改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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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國再揭我賄賂案

哥國再揭我賄賂案
     台灣捐款近五千萬 涉嫌進了前總統羅德里格茲口袋 大使被要求澄清
     繼當年爆發我國代發哥斯大黎加外交部薪水四百八十萬美元和前年涉及競選秘密獻金兩大案後,當地「七號頻道」電視台和《國家報》十三日聯手踢爆台灣收買哥國總統的內幕,事件主角是任內(一九九八OO) 收受外國公司圍標賄賂而被迫停職的「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前總統羅德里格茲
     兩大電子與平面媒體報導揭露,羅德里格茲在二OO一年和二OO二年兩度收取台灣外交部哥斯大黎加大使館各廿萬,總計四十萬美元(約一千三百萬台幣)捐款,動機不明。現今遭哥國檢察官通緝的羅德里格茲在巴拿馬開設的「Denisse投資公司」也在一九九九年取得台灣「友誼公司」一百萬美元(約三千四百萬台幣)無條件貸款,後者信是台灣外交部專設援外白手套窗口。
     哥國總檢察長宣佈將台灣捐款一併列入羅德里格茲貪瀆深入調查,「公民行動黨主席索里斯對台灣再度捲入高層貪瀆強烈不滿,要求台灣交出所有受賄官員名單之前中止兩國關係。「國家解放黨」國會黨主席拉米雷茲表示國會應請台灣大使吳子丹就七大疑點公開澄清,托瓦爾外長則表示「先研究再說」,不願評論。
     針對這些相當不利我方的傳聞,外交部表示,目前還在了解中。但兩年間台灣三度捲入哥國貪瀆案件反對黨要求與台灣斷交或招回大使,中華民國與該中美洲盟邦實質關係,已陷入極端敏感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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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知

法官的良知
     所謂良知者,就是人的善,或知恥,慈悲,或抑強扶弱等等,人的道德是無法秤斤論兩,任何考試都考不出來的。
     在本書「台灣司法大觀園」一文中,筆者曾質疑與外交部訴訟中還額外地增繳了萬餘元的「追加訴訟費」,筆者向審理的高等法院法官,審判長張宗權,法官陳永昌,陳中行請教:「在核准追加訴訟費前,是否已知將判本人敗訴」?
     核准時是辯論終結前夕。
     司法院一定會轉告,相信閣下已知悉本件之質疑,惜迄未見任何回音,既然如此,本人只有在此無奈地續問:
一、此項「追加訴訟費」收入的下落若何?或逕繳國庫?還是嗣後由法院會計部門以「XX業務津貼」名目撥入閣下帳戶?若是後者,每位法官分得多少?
二、此「追加訴訟費」固然是「依法核准」無疑,但是否也可依法「拒絕核准」(諸如在勸諭本人後)
     鈞座確知本人為涉案已連三敗,是被害人,花了不少訴訟費,萬餘元是本人賣牛肉麵十天的收入?知道嗎?
     (附記:在支付追加訴訟費後,最終辯論,庭上多了一位一言不發的的女法官,此種門神法官是否在法庭上晃了約30分鐘照領民脂民膏—出席津貼?原來台灣法官連小錢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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