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到 Twitter!
推到 Plurk!
推到 Facebook!
筆者本擬以本檢舉函內文具狀到法院提起告訴,但是左思右想,像筆者這種曾被檢察官簽結兩次,被法官們逐去趕離,無「法」可施的「被害人」,還有顏面去找法官來審法乎?實在是慚愧加慚愧。
窮途末路之際,發現似乎只有監察院一條路可走,就走走試試運氣看看。
諸君務須存仔細地拜讀,必廣增見聞。
本文除附各層階法院之判決書,一件民事上訴狀外,並附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監察院受理涉案請司法院查處法官們涉嫌濫權判決之來函。
待續...
推到 Twitter!
推到 Plurk!
推到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