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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 「簽結」之前言

「簽結」之前言
     您曉不曉得在台灣的司法中有一法叫「簽結」?目前,大抵是以刑事為主,民事還未見到過。而筆者遇到的是100%,在「告」法官檢察官的刑事上,筆者在此認為,刑事案既可「簽結」,民事案為何不可「簽結」呢?
     令筆者大惑而不可解者是,找遍了「六法」全書,刑事或刑事訴訟及相關法規,甚而刑事施行法的都找不到她的「芳蹤」。
     那麼,簽結是什麼「法」呢?難道台灣司法又已加一,變成「七法」乎?請問,立法院曾有通過此法乎?
依筆者所見所知,這「簽結」既不傳原告(告訴人)也不傳「被告」,逕以「文書」,不必採證答辯作判,好像比台灣最高法院的「法律」審還要再高上一級。果然如此,最高法院非最高,而應更名?
     學法的人應知曉,這簽結需多麼堅強,近乎100%把握的Sure甚而至於Definitely 裁判的下手?且,簽結是沒有不服,「可上訴」的,告訴人只有「龜縮」一條路。全世界竟有如此「司法」嗎?!請誰告訴「我」。
     非常不幸地是,以筆者遇到的Case,不客氣地說大部分的「法理情」連50%都沒有(請參閱後文~簽結一、二、三),可能將來還有簽結四、五、六…。
     請國內外的「法律專家」能否在Facebook中告知筆者在「貴國」司法中有無此種「斷頭法」。
     請別誤會,「斷頭」是形容詞,並非告訴人的「人頭落地」,而是「法頭落地」。「結」者「結束」也。合情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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