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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台灣檢察官的權勢 — 脫韁野馬

台灣檢察官的權勢 — 脫韁野馬
     法務部陳定南立法院之邀前往做施政報告,在司法委員會中說台灣檢察官的權利是全世界最大的」。
     筆者就是證人,且讓我們來看看,他們怎樣地濫權,以及如何膽大妄為:
案例一:有人竟能在書狀或判決書更改法條文字嗎?據知,連一個字都不可以,大法官也只能解釋之,如釋憲。但是台灣的檢察官卻認為律師將民法第195條所規定之「亦得請求賠償」擅改為「才能請求賠償」認為「上開民事訴訟狀被告有權力製作,又對法律條文之涵義,個人均有表達之自由,法院審判時不受拘束」。筆者認為,大法官應即退位,法律條文人人可自由製作、自由解釋,法院不受拘束。但對於訴訟當事人呢,會不會被唬得一愣一愣地,而影響判斷?
     持此意見者為檢察官林天麟,背書者為檢察長施茂林,最有意思的是,以前「簽結」還有長官背書,不知從哪一年月開始,主管不再背書了,只剩下機關,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好像施茂林晉陞為法務部長後,就政策大轉彎)。請問,你能告(敢告)地檢署嗎?
     聯華電子「小民」曹興誠9791在經濟日報刊登廣告「法律的外衣,黑道的行徑」。司法被譽為「黑道」竟不吭聲,國人您認為這樣的「司法」還有顏面繼續混下去嗎?請參閱後文「簽結一」。

案例二:告訴人到警局告了三、四個「罪名」,檢察官在「不起訴處份書」中僅提到其中之ㄧ,您能服嗎?不服~狀告檢察灣的結果是「簽結」。請參閱後文「簽結二」。

案例三:在偵字案裡,檢察官不傳未到警局的被告,卻傳告訴人,又摀住被告。萬一被告根本不存在呢?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的是「幽靈」嗎?國人您想不到,台灣司法已經爛到根了。

案例四:檢察官在庭上說「我若是告訴人,就原諒被告」,告到地檢署,結果也是「簽結」。聽說「搓和」的檢察官在「功勞簿」上會被記上一筆。那麼用什麼手段搓和的呢?答案是非法手段。

     民國939月間,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時,忍不住對基層檢察官開炮「自520後,檢察官獨立辦案的空間前所未見,簡直把自己當法官,如脫韁野馬,嚴重衝擊檢察官一體,現在不用擔心檢察官無法獨立辦案,要擔心的是濫權的問題」。還說「檢察官獨立辦案的權限之大,全世界找不到第二個國家!」。
     筆者不禁要請問,「誰人令其如此的呢?」,辦簽結的上級機關不是罪魁禍首嗎?法務部的檢察司跑到哪裡去了?
     人終必一死,陳定南業已逝去,現任的法務部長能否種一些「陰德」呢?
     曹興誠先生說「經濟是一時的,法治是永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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