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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國家賠償
簡言之,當損害發生的時候,「被害人」確定「加害人」是公務員,公有公用設施,或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時,可向涉案機關或向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提出國家賠償。
請讀者購備一本六法全書,參考相關條文,至於進行的步驟依序為:
一、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國家賠償狀。(請參照附狀首頁)
二、其後經過(或二次協議),其法定期間及程序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三、協議不成(破裂),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會發出「拒絕賠償(理由)書」。
四、請求權人如不服,可以逕向普通(民事)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之告訴,亦可視理由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參照本書另文,如何提起行政訴訟)。經驗告訴筆者,可以同時間二種法院起訴(行政法院僅需繳郵票340元。)請參考行政法院起訴書。
五、至於各級成法院的審理狀況,請參照本書另文「台灣司法大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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