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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99年10月13日正副司法院長,賴浩敏、蘇永欽上任。賴院長宣示將以清廉,專業,信任,啟動新一波的司法改革。最優先的是擴大全民參與,加強對人民負責,贏回人民信任,讓司法實現:乾淨、透明、便民、禮民效能等四項目標。
讀到這裡,不禁地筆者想到40年前寫的一本大暢銷書「國際貿易商用書信」,該書開宗明義談到「商用書」的原則:
1. 4C/S:清楚、正確、簡潔、禮貌。
2. 5 C/S:再加上個性,為5C原則。
3. 8 C/S:再加上具體、愉快、以及慎重。
那時,筆者是外貿協會 CETDC的助理專員,迅間從經濟部商業司入駐了一批人,位居要津,把外貿協會「盤據」了,吃香喝辣。
記得筆者在「外銷推廣處」的上司姓陳,他指示了個1C原則,草擬了封(Form Letter),即95%以上的國外詢件都用「制式信函」回覆,不到5%的信函交給英文特佳的人辦理。
這批「外行人」在外貿協會「盤據」了十數年,惹毛了當時的頂頭上司經濟部長趙耀東。迅間全部優退,迅間解除了「外行」「專權」和「盤據」。(見本書前章所敘)。
請讀者深思,什麼1C、4C、8C的意義何在?賴浩敏院長重言的司法改革,至少須另加一「盤據」的解除(常是一種關係的利益團體),即5C。
還有,病態的台灣司法人員(請參閱前章,病人給病人看病)。應先把自己的病治好,正人前先正己,是6C。有人說,台灣的司法教育是「白痴教育」。
還有,大學畢業,司法官特考過關,經什麼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就有資格作法官或檢察官嗎?在審理「國際貿易」案件時是否應先修修相關學分?高等法院法官翹班去嫖,下班去賭,是根本不夠格作法官,是7C。
沒女兒的女法官「可能」會判7人性侵一智障女童無罪,這種司法人員應強迫她(他)去上人倫課,是8C。
賴院長談到「法官法」筆者懷疑它的「功能」,尤其是由司法院「主導」(見本書前章),是9C。
到底有多少C呢?當然還有,先請讀者把9C與4C比較一下,看看誰的切中時弊?
筆者認為,用4C做司法改革是把問題想的太簡單與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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