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到 Twitter!
推到 Plurk!
推到 Facebook!
台北律師公會
在這個民主法治的時代裡,一生不跟律師打交道的應該是屬「稀有的幸運動物」,因為偶爾查讀「六法全書」,所以老早就知道有律師法及律師公會的存在。
從報章獲知,台北律師公會是全國(省)最大的公會,意思是律師會員最多,並定期再其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會址舉辦「法律疑難答問」,由各別律師面對面給「民眾」解答。
再從報章報導得知,台北律師公會還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員,參加相關會議並作建言等。
關於解答民眾法律疑難答問乙節,筆者曾就與對外交部垃圾電話糾紛(請參閱本書外交部垃圾電話求償無門、台灣司法大觀園等文),的相關法律關係就教於某年輕律師(因無關宏旨,不公佈其姓名),因該律師就「關節」部份持保留態度,可以說是無功而返,但第十感告訴筆者,若付了委任訴訟費就會獲知涉案的法律「節骨眼」在哪裡。
事實上,那同時筆者與外交部的垃圾電話糾紛正在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中進行之中,不久因告訴法律名目不適格(請參閱台灣司法大觀園一文),被駁回(至此,涉案筆者,已連二敗。)。
非常意外的是,筆者這個不諳法律的人竟然發現,涉案被告外交部的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在其書狀中(九十二年度北檢字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才能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精神上)損害」,經查六法全書第一九五條發現陳長律師涉嫌「擅改法律條文並移花接木」,除具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狀告「偽造文書」外,(請參閱本書簽結乙文),同時具狀台北律師公會(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告發陳長律師違反律師法,該狀全文為:(檢舉函) 「陳長律師涉嫌擅改法條」。
下一篇: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推到 Twitter!
推到 Plurk!
推到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