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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曉,什麼叫證據嗎?您聽說過在台灣證據會「轉彎」嗎?
您的立即反應是??不是學「法律」的,皆知證據是什「碗糕」。筆者立即答曰「是嗎」?看、閣下的眉頭有點皺了。
話說,證據有:法律的證據、和非法律的證據。而非法律的證據常常是上不了台灣司法的檯面的。但「自由心證」卻可以。(自由心證是個摸不到的東西,比水還玄)。
證據還有土、洋之別,譬如說:在美國認可的證據,到台灣來卻不被認可,反之亦然。
還有,證據可因審判者不同而相異,如,有的法官認為「襲胸10秒鐘」是性侵的「證據」,有的認為一分鐘以上再看配套而定。(配套是啥,筆者不好意思說,如在旅館捉到男女,也非證據,非有…)
有時「證據」可因人而異,有人認為「殺人償命」,有人認為應「廢除死刑」,前者常是「苦主」,後者多非「苦主」,大概是想積積陰德,「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同一證據,可能基督徒跟佛教徒不同。回教跟天主教徒不同。
有司法專家認為證據可分:A、B、C、D….級,是A級的才敢下判,F級嗎~免談!
又譬如說,您為什麼判某法律系學生撞傷人開蹓「無罪」?他老爹也是高院同儕,學生喚閣下「叔叔,伯伯」也不是A級,可能是X級。好官我自為之,您能奈何?
看,閣下的眉頭,變「八」字了,有緣再談。
以上請閱本書「前文,前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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