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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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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該會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受理調查本案(如附台北律師公會簡便行文表)
     不料從此石沉大海,其間筆者去函催辦一次,相應不理,致函監察院陳述後,意外地接到該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理事長顧立雄具名之函(如附),查:
一、涉案從筆者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申請辦理,迄該會函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共計半年另二星期,不知其主管機關法務部有否考績其評等ABC
二、該會說,(陳長律師)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違法」,關於「將用語改為口語」一節,筆者以作家身份認為是「國文不通」,關於有無「違法」乙節,筆者恭請法律專家鑑定(請讀者一併參閱本書,簽結,大法官等文)
三、對於「移花接木」的陳述,沒有隻字片語的交代。(附該會函)
     陳長律師的右列作為,台北律師公會知道,監察院知道,法務部知道,高等法院檢察官知道,全部無意見,依此「判例」,筆者認為今後撰寫書狀者,皆可有如判例一般「有自由製作之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簽結文,請參閱本書簽結一、乙文)而無犯罪之虞。則六法全書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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