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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笑林廣記 第三十八節「一切依法辦理」

第三十八節 「一切依法辦理」

   「一切依法辦理」,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這是「官爺」兒們經常朗朗上口的一句話。  
   在約四十年前,筆者讀到上敘,咸認「是為至理」。
   但是年過花甲後,愈看愈不像個東西,尤其是在遇到重大法律事件時。
   筆者發現,台灣的法源有:
一、非刑事訴訟法、如簽結。
二、為「強者」設定的法,如選罷法等。
三、自由心證強烈的法,如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但七年必須坐牢,也可判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四、可以不談證據的法。請讀本欄「前文」「前前文」。
五、莫名其妙的法,等等。包括「爺們可以判你贏,也可判你輸」。
關於「簽結」,已在本欄談過N次,還被「監察院」糾正過,但都沒有錄用。仍在台灣大行其道,造成許多「怨判」「誤判」,「貪瀆」。這始作庸者應不只被彈劾而已,還應以「圖利」罪判刑。因「彈劾」往往是「沒有路用」。有的公務員根本不甩你,遭「彈劾」反而升官。外快照領。
   關於所謂「強人」的法,譬如說,罷免「總統」在台灣幾乎是猶如攀爬阿里山顛。其次是罷免「立法委員」,總統與立法委員都是「超強者」,經選上后,幾乎是四年「鐵飯碗」,九趴的總統,只消「皮厚」,百姓都拿他「沒法度」。那麼這二者的法是誰定的呢?當然是立法委員。人不為己天誅地滅。請問,呆民們讓他們如此「予取予求」嗎?!
   筆者的意思是,台灣的司法許多是「強者、有錢人」的法。告訴諸位一個秘密,有委請「律師」的和沒有委請「律師」的,待遇大多不同。有的一個是天上,另一個是地下。情理法是另外一回事,信不信由你。
   媒體載,103330日白狼張安樂用汽車率眾前往太陽族群,與王世堅等當面嗆聲。白狼在汽車頂用麥克風大聲叫陣,王世堅嗆聲「Run over my dead body」。台北市政府曰「張安樂是路過」。請問「司法如何依法辦理」?台北市政府已做了「無罪推定」,司法還能辦乎?
   復據報載,太陽族率眾去嗆立委「四大寇」,面對的都是警察「舉牌」,兩相比較,令人不解。無怪乎,台灣的司法,同一案,同一法官,可判當事人勝也可判敗。
   請參閱本欄前前前文,「司法輪盤賭」,筆者建議當事人在訴訟前,先拜拜「神佛」,釋迦摩尼固佳,媽祖也可,說不定「濟公」也有用。
   不過,最好拿銀子去拜「??」。「??」是Who?猜猜看。
有時,筆者會納悶地想,一個民調不可信任度超過70%,甚而至於80%的司法,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台灣的民主法治,是否是個「假象」。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