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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的故事 - 空包飛彈


空包飛彈
渉案在空包證據之下檢察官賴淑芬以「不起訴處分」,隻字不提伊諭令「告訴人」在警局所做聲請筆錄(調被告三日之全程營運時間之錄音),讀者,您會不會感到奇怪加冒汗?
某甲當然不服,聲請再議,也在不傳被告(三人),也不傳告訴人,證人也免了,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請查閱本覽,台灣名人傳奇,顏大和篇)最有意思的是,顏大和檢察長,在其處分書中首揭敘明:
「按犯罪事實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但吊詭的是,在無「定單」的證據下,盍來違約呢,於是他根據前空包證據在處分書中裁定某甲「違約交割」,令某甲納悶的是無「約」那裡來「違約」呢?
原來,前敘法條是給訴訟當事人用的,不是給裁判人(法官、檢察官)用的,意指裁判人可不依證據判定「犯罪事實」,台灣司法萬歲。
讀者,您能干服嗎?於是具狀告檢察官賴淑芬,檢察長顏大和,渉嫌「凟職枉法」,更令人驚奇的事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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