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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故事 ~ 官官相護?


官官相護?

右敘二案全被「簽結」,其一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張書華,簽告檢察官賴淑芬的案子,理由是「…本於卷內事證及相關規定,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並無不法,至於被告是否需到庭應訊,承辦檢察官可視案信需要斟酌之…爰予簽結。
一、隻字不提,「程咬金」證人之「空包」證詞。
二、隻字不提賴檢察官諭令某甲前往市警局所做筆錄及聲請,此係「本於卷內事證及相關法律規定,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乎?空證詞是卷內事證乎?不提調錄音帶係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乎?
三、請參閱本覽前文「簽結」數篇,查「簽結」是在「刑事訴訟法」中無芳縱之法,從來是弊端重重,是「行政法」抑「私法」請專家判斷。
四、請參閱本覽前文「檢察官之權勢,如脫韁的野馬」,「官官相護」「證據係蝦米」等文。
    再來檢視一下檢察官,黃珮瑜簽結告訴檢察長顏大和的理由,她說「惟告發內容空泛,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證,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示涉證案事證所在者,亦無任何事證明何人渉有犯罪事實,爰予簽結。」
雖然所採文字與前「簽結」有異,但其意義相同,筆者均以「八股」視之。
一、渉案所告者為「顏大和」,理由是無定單(即無約定)何來「違約」?是「人與事均非常之明確」,至於事證,全在卷中。
二、所告罪名為「凟職枉法,刑法第124條、125條第三款,「人事證法條」均確確實實,何來「告發內容空泛」?查,檢察官黃珮瑜之簽結理由才屬「內容空泛」且「顧左右而言他」,無有重點,不知所云。
三、最令人的奇怪的是,黃珮瑜說「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查,這是完全不合乎邏輯的文字說法,試問,告訴人果無犯罪之事證理由豈能提告,如此這般都可能吃上誣告等官司,那麼,「公務員一定依法執行職務嗎?」總統都會犯罪,何況「檢察官」甚而「檢察長」,建議去修「邏輯學」且,黃檢察官是否認為「法官、檢察官都依法執行職務」?筆者認為「當然不是」。
四、請讀者參閱本覽前文「病人給病人看病」,「奶嘴法官」,「官官相護」、「證據係蝦米」、「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從古騙到今」、「談司法改革」等文。
請問同胞們,有那位告法官,檢察官有告成的?請舉手甚而至於到監察院告發有被糾正、彈劾、請舉手,什麼!?都沒有人舉手,您發現否,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是:
一、聖人,至人無過?
二、官官相護,要舉例子嗎?有法官被判有罪審了十多年,再審,再審,再再再審,僅一次,檢察官忘記「上訴」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國家賠償呢,全民買單,那位過期「上訴」的檢察官仍然「逍遙法外」。
三、據右而推,檢察官黃珮瑜所言之「公務員」是混球。因此,爰予簽結。
  查,在二案之背書者為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背書的意義應該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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