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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節 拍拍屁股走人

第卅三節 拍拍屁股走人

  您認為金溥聰夠資格做中華民國的駐美代表麼?依經驗法則,此一職位,應具有:
  一、外交的資歷和經驗。
  二、優越的英文加第三外國語言。
  三、瞭解法律尤其是國際法。
  四、如上列條件全不具備,那條件是:
    1.跟美國重要官員有特別的關係。
       2.酬庸
       3.其它原因
    到目前,筆者感覺到的是「其它原因」,是否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呢,且拭目以待。
    在此提醒一下,同胞們,你們選出了一位「總統」,等於是一併選出了至少五千位「總統」的副手,很多「副手」不是為民服務的副手,而是總統私人的副手,薪水卻由納稅人去付。
    且說,台灣許多官,商在捅了大窟窿之後,拍拍屁股走人,把爛攤子丟給百姓,司法拿他們似乎是「沒則」。
    證所稅讓股市蒸發了三兆,迄無一人負責,總統、劉憶如,立法委員?
    想想,台灣到底還有多少銀子被掏空?

    要像美國,底特律市一樣麼?破產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