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忘記,這些公務員們都是由百姓用選票選出來的,至於號子,股民望而生畏,就看著辦吧,至於權益受損,證期局建議「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見公文)。
至於證交所呢,讀讀他的函件(二件),看看他們是否,有否在辦案,最令人心寒的是該所101年3月16日函第二款,第(二)條說,「證券商因執行委託人發生違約時,應該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但問題是他的申報實在與否,才是關鍵,犯錯的人會承認自錯嗎?
另,未經仲裁即以電腦執法,是否為滑天下大稽的法律行為呢?電腦竟可執法?
依筆者看,在台灣的恐龍,或奶嘴執法人員並不限於法院,民間或政府機關也不乏其人,文林苑案就是典型。
本案呢?下次切記,小心您的選票。
后文中筆者將「當事人」大名,地址等刪去,但若不幸涉入訴訟,則會「依法」提出。
告知一下,本人的「台灣司法奇航」迄無涉入司法訴訟,但萬一涉入了,則會撰文詳述。(本人是勇者不懼,懼者不來)。
「附件一」
申 訴 狀
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事 由:聲請調查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裁定申訴人「違約」、有無不法及違失,或過當裁決等,若有,請裁撤此違約。
說 明:一、申訴人:xxx身份證字號
帳號:xxxxx
期間:民國100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
二、涉案公司人員:
簡鴻文(董事長)
歐泰成(業務經理)
鄭羽婷(營業員)
三、有言,法律不外乎情理,本申訴含蓋四部份:
1.情的部份
A.申訴人在涉案公司買賣股票約二年,金額當在六千萬元以上,交付證交稅、手續費、融資利息、借券費等應約在八十萬元,從未計較過營業員的「錯帳」,錢則自行週轉,想不到竟會為區區九萬元違約,真是感嘆「世態炎涼」。
B.在台灣股票市場進出約35年的申訴人,舉凡永利、日盛、台鳳、群益等知名券商均有足影,所繳支出稅費當在三百萬元以上,附群益證券對帳單(證據一)。
C.申訴人在案發時,世華銀行有存款230.455元(證據二),被凍結的股票市價約值150萬元,對所謂之「違約」款,多出數倍。
D.內行人皆知,股市裡的營業員「錯帳」難免,但投資人多採寬容態度(申訴人也不例外)但此次遇到的是「律己寬、律人嚴、官官相護」,迫使申訴人也不能饒人了。
2.理得部份...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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