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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後炮、鷄毛證據 (上)


馬後炮、鷄毛證據 (上)
因「簽結」依法不能上訴,或再議,某甲已以「抗告」處理,據知,有移送院審理之法。且拭目以待。
另,在涉案無路可「法」的情況下,某甲「滿懷憤慨」將全案分數段向「法務部」陳敘。
在歷程「空包」證據,空包飛彈,裁定不受理之再議后,筆者發現,涉案出現了「馬後炮」「雞毛」證據。
在幾無「新事證」的情況下,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依前向法務部之陳敘函,「重啟調查」,茲抄錄101718日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函,第三條「證據篇」曰:
「觀諸10012161356分許成交回報電話錄音內容有「營業員:不好意思 ,打擾你一下,你今天空了20張XX」,「某甲:是」,「營業員:賣了13張那個匯僑」,「某甲:嗯」,營業員:對,這樣要跟你收……之喔」,「某甲:喔,好」,「營業員:對,大概要收XX萬」,「某甲:嗯,應該沒問題」,「營業員:好,跟XX說一下」,「某甲:喔,空那麼多啊」,「營業員:對,好,謝謝XX,再見」,「某甲:嗯」。
全文,估費時不到10分鐘,12段對話中,有3個「嗯」,3個「喔」,1個「啊」。
這裡面,學問可大了:
1.「嗯」是思考的非確定詞,「喔」是「是嗎」不確定詞,「啊」是驚嘆詞,應該是「啊,有空那麼多嗎」,但是檢察顏大和全都肯定做「成交」判斷,且連金額也全予以肯定。
2.號子周一到五營業時間是上午900到下午1:301:56分為非營業時間,有營業時間之成交記錄為何要跟據非營業時間之「閒聊」呢?股票投資人須知,閒聊有可能是營業員的有心「陷阱」叫「套招」...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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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簿 (台灣司法的故事)



生死簿
諸位讀者有沒注意到,最近沸沸揚揚的林益世貪凟案有一天(頂多二天),報載特偵組在林 的住處搜到一本「生死簿」,其中例有5位法檢「長」階級的姓名,據報載,可能與「關說」移「長」或保「長」有關。(請查查看是否本案之長,名列其中?)

復據報載,檢調單位立即噤口「生死簿」及「姓名」,法務部立即期審核「法檢長」的部務。

此案()涉及非常重大的司法風紀,及政府機關之風紀,可謂「非同小可」。

筆者在此建議「法務部廉政署」從速辦理。

此節,請參閱本覽前文「廉政署」、「賄賂」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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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故事 ~ 官官相護?


官官相護?

右敘二案全被「簽結」,其一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張書華,簽告檢察官賴淑芬的案子,理由是「…本於卷內事證及相關規定,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並無不法,至於被告是否需到庭應訊,承辦檢察官可視案信需要斟酌之…爰予簽結。
一、隻字不提,「程咬金」證人之「空包」證詞。
二、隻字不提賴檢察官諭令某甲前往市警局所做筆錄及聲請,此係「本於卷內事證及相關法律規定,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乎?空證詞是卷內事證乎?不提調錄音帶係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乎?
三、請參閱本覽前文「簽結」數篇,查「簽結」是在「刑事訴訟法」中無芳縱之法,從來是弊端重重,是「行政法」抑「私法」請專家判斷。
四、請參閱本覽前文「檢察官之權勢,如脫韁的野馬」,「官官相護」「證據係蝦米」等文。
    再來檢視一下檢察官,黃珮瑜簽結告訴檢察長顏大和的理由,她說「惟告發內容空泛,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證,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示涉證案事證所在者,亦無任何事證明何人渉有犯罪事實,爰予簽結。」
雖然所採文字與前「簽結」有異,但其意義相同,筆者均以「八股」視之。
一、渉案所告者為「顏大和」,理由是無定單(即無約定)何來「違約」?是「人與事均非常之明確」,至於事證,全在卷中。
二、所告罪名為「凟職枉法,刑法第124條、125條第三款,「人事證法條」均確確實實,何來「告發內容空泛」?查,檢察官黃珮瑜之簽結理由才屬「內容空泛」且「顧左右而言他」,無有重點,不知所云。
三、最令人的奇怪的是,黃珮瑜說「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查,這是完全不合乎邏輯的文字說法,試問,告訴人果無犯罪之事證理由豈能提告,如此這般都可能吃上誣告等官司,那麼,「公務員一定依法執行職務嗎?」總統都會犯罪,何況「檢察官」甚而「檢察長」,建議去修「邏輯學」且,黃檢察官是否認為「法官、檢察官都依法執行職務」?筆者認為「當然不是」。
四、請讀者參閱本覽前文「病人給病人看病」,「奶嘴法官」,「官官相護」、「證據係蝦米」、「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從古騙到今」、「談司法改革」等文。
請問同胞們,有那位告法官,檢察官有告成的?請舉手甚而至於到監察院告發有被糾正、彈劾、請舉手,什麼!?都沒有人舉手,您發現否,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是:
一、聖人,至人無過?
二、官官相護,要舉例子嗎?有法官被判有罪審了十多年,再審,再審,再再再審,僅一次,檢察官忘記「上訴」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國家賠償呢,全民買單,那位過期「上訴」的檢察官仍然「逍遙法外」。
三、據右而推,檢察官黃珮瑜所言之「公務員」是混球。因此,爰予簽結。
  查,在二案之背書者為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背書的意義應該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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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的故事 - 空包飛彈


空包飛彈
渉案在空包證據之下檢察官賴淑芬以「不起訴處分」,隻字不提伊諭令「告訴人」在警局所做聲請筆錄(調被告三日之全程營運時間之錄音),讀者,您會不會感到奇怪加冒汗?
某甲當然不服,聲請再議,也在不傳被告(三人),也不傳告訴人,證人也免了,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請查閱本覽,台灣名人傳奇,顏大和篇)最有意思的是,顏大和檢察長,在其處分書中首揭敘明:
「按犯罪事實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但吊詭的是,在無「定單」的證據下,盍來違約呢,於是他根據前空包證據在處分書中裁定某甲「違約交割」,令某甲納悶的是無「約」那裡來「違約」呢?
原來,前敘法條是給訴訟當事人用的,不是給裁判人(法官、檢察官)用的,意指裁判人可不依證據判定「犯罪事實」,台灣司法萬歲。
讀者,您能干服嗎?於是具狀告檢察官賴淑芬,檢察長顏大和,渉嫌「凟職枉法」,更令人驚奇的事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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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的故事 ~ 空包彈



兆豐證券公司侵占
空包彈



知道什麼叫空包嗎,曰「有手槍的,有飛彈的、有炮彈的,可能還有核彈的。只有火藥,沒有彈頭」。

據報載,最近某次國軍演習是用「空包」。

本文所敘述的空包是指「假證據」嚴重的甚而至於是「偽證」。

但是,空包也有令人中彈的,有的還可能要了人命。

話說台灣股票投資人某甲,在股市混了30多年,證交稅、手續費,融資利息等繳逾數百萬,看盡金錢的起伏興亡,雖然也曾輸掉褲子,但從不負債,亦未違約,台灣知名號子均有其身影,堪稱「笑傲江湖」的不倒翁。

古語說得好,「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意想不到的事蒞臨,某天,竟然發現違約交割9萬餘元,被證交所斷頭(彼時,某甲的戶頭裡還有60多萬),某甲認有錯帳,一狀告進法院,申告兆豐證券公司侵占。

接著,奇怪的案情接二連三地出現,令人目瞪口呆。然后,傳票未到,通知先來,檢察官諭知某甲前往某警局做「調查筆錄」,某甲在警局當場聲請調兆豐證券100151617三日9:0013:30營業時間之雙方「錄音」。

又經過若干時日,傳票到來,某甲依約前往,竟然發現,被告(三人)全部缺席(即未傳被告),但到來一位李姓證人。(筆者稱之)謂「程咬金」證人(半路殺出程咬金),這位程咬金,一口咬定某甲違約交割,但是未提任何證據(交易證據,即定單),「程咬金」陳敘畢,未經訊問,辯論隨即宣佈「散會」。

嗣后,該地院檢察官(賴淑芬)處分「不起訴」,證據是證人「程咬金」的空包證詞。

空包雖打不死人,但是卻讓某甲背上「違約」之美名。司法空包的威力不容小覷。

您若是某甲,能干服嗎?但更精彩,可笑的還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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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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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按實案所撰,重點全部附有證據,若事渉訴訟,本人將提出文件證據,負法律責任。

鯨魚、鯊魚、蝦米

最近報載有「檢察官」說:小蝦米怎麼辦大鯊魚,讀來測測隱之心油然而生。是嗎?!
然則,何謂鯊魚呢?應該是指人間的「強者」,強者的形態是「權強」、「錢強」、「力強」,還有復據報載,新近成立的「廉政署」,擬向「台電」請款百餘萬元辦理「路跑」,有眾人大聲疾呼,問事渉廉政之機構請款,會否「拿人手軟」?廉政署先說「不會放水」,不久,「路跑喊卡」。請參閱本覽前文「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從古騙到今。」本文給您敘述件鯨魚、鯊魚、蝦米的故事,由真人實事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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