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監察院的Form Letter(格式信函)
所謂「格式信函」乃將「主文」若干種擬定好,因案「制宜」再把次文「打進函中」即大功告成。
記得筆者任職「外貿協會」外銷推廣處,約40年前薪水2000出頭,每天須「復函」十餘封(英文),下班后都是「精神渙散」好佳在,不久后救星降臨,從「經濟部商業司」降臨了批「國際貿易的大外行」,以武冠雄為首(已逝)外銷推廣處處長姓陳,請其「英文秘書」草擬了幾份「Form Letter」,此后一天工作僅半天就完工,還可喝下午茶。
茲列咱們監察院的幾封「格式信函」考考讀者,您能分辨孰為「Form Letter」嗎?告訴諸位,有的「主文」全是Form拿給打字小姐換上「收件人,日期、編號、解秘」即可,另收件人應是Form,只請打上「高景炎」即可依此類推:
全函有時90%都是Form,肥貓真好當。
「範例一」 監察院 函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
傳真:(02)23410324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97)院台業貮字第09707041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據甲君陳訴: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渠與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認事用法不當,判決涉有違失乙案,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 檢附陳訴書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 陳訴人地址:
正本、副本:司法院
「範例二」 監察院 函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
傳真:(02)234103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201677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台端102年11月5日、8日陳情書收悉。所訴台端向司法院具狀舉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賴淑芬涉違反法官法,該院未予處理,遽為移文,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楊治宇等,涉對台端告發之案件,未予偵查,逕為簽結等情乙節,前經本院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處,並經該院刑事廳102年9月30日廳刑三字第102002546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7日北檢治冬102他9540字第73052號函復台端在案,仍請參酌該等復函意旨。
正本:
副本:
(考考諸位,那一封是Form Letter,告訴諸位,全都是因案有異而已)更有意思的是:肥貓真好做,住象牙塔中。
一、當陳情人對「被告」之復函不服時,再致函給該院,復函的主文是「仍請參酌該等復函意意辦理的」如此這般可以「制式」數次,意思說「本院涉案辦到此為止」。
請問,納稅人要這種bumbler幹啥?!
另監察委員都有助理、專員、打字,許多「小屁屁」只消Form 一番,月薪200k以上,外貿協會專員呢,月薪2000出頭,蠻專業,非酬庸的,看看誰是「肥貓」台灣是「肥貓滿天飛」。進好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