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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組織職權 (60-1節)

 監察院的組織職權

依憲法、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茲履列部份職責於下:
一、憲法第93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察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二、第102條:對於總統和副總統具彈劾權……。
    查,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包括院長)有關於這一部份,請問「在台灣有那位總統,副總統被彈劾過」:
一、飯票是總統下賞的,你敢彈劾我,「飲水不思源,吃菓子不拜樹頭」,就等著瞧。
二、有彈劾過「立法委員」嗎?同右說,彈彈看,尤其是在一黨獨大之時。
三、勿忘,中國人有「奴性」(對強者)。和霸性(指對弱者 )。
    在馬政府上任以來,風風雨雨包括:無能bumbler,油電雙漲,萬物上漲,黑箱服貿,證所稅。虐死小兵,強拆民宅,肥貓滿天飛,(行政部門到處討津貼)、門神、毒油(毒食品),黃世銘案。等等、等等。有什麼做為嗎?!
    還有,二、三年前的花博案,雙子星案,文建會二億肥肥案,「龍太后」狡兔三窟案等等,可謂磐竹難書。
    (筆者對龍太后很感興趣,為什麼不叫龍皇后或龍貴妃,這太后是誰的老媽或祖母?)看得懂的,會心一笑。
    原來,實務是XX,看不懂的,請聽下回分解。
一、被總統提名的人不會制裁「提名人」。
二、被立法院同意的人不會制裁「同意人」。
三、曾是「老舊部下」的人,不會制裁「同意人」「舊長官」。
四、「太后」是不可被制裁的。
    原來,台灣需要的是「包青天」一人即可,而不需一大夥的「監察院」。尤其是在丐幫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