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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再奇航



司法再奇航
    本段所指的「司法」是法院的公法與證交所的私法不同。
  當被裁決「違約交割的投資人」確知號子「營業員」有錯帳時,涉案證券行又「鴨霸」時,心中不平再告官時,其結果若何?
    話說,台灣台北地方法檢察署(以下稱地檢署),接受報案后,以偵字案由檢察官偵辦,遞件後若干時日,以函件通知(如附文)。
    嗣后台北市政府中二分局偵察員電告告訴人約定時日前往做調查筆錄。
    涉案告訴人花了約四個鐘頭做筆錄,當場「聲請」調涉案案發前買賣之錄音帶。
  爾后,再經若干時日,檢察官發出「傳票」。告訴人依約前往,竟然發現:
一、刑事偵察,被告三人,無一人出庭,應該是檢察官沒傳。
二、庭中來了二位男士不知是何人(好像是證人),被告不到場,那證人證明誰,證明什麼呢,請讀者參閱本人前撰:「檢察官,脫韁的野馬」。
三、「證人」陳敘了約40分鐘,如何處理「違約交割」,聽得「告訴人」一頭霧水。(因雖然是股民卻對此專業霧煞煞),那位女檢察官也是一臉惘然,大概也是外行。
四、當庭,檢察官沒詢問告訴人半句話,專業地講,這叫無答辯的片面之詞。
五、對「命令」調查的「錄音帶」呢,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隻字未提,對告訴人所提「錯帳」呢,也未置一詞。
  記得筆者在前篇中提到一個法官跟訴訟當事人咆哮說「我可以判你勝訴,也可以判你敗訴」,看到此案,不禁地恍然大悟「原來如此」。
  在此,筆者不禁地要說,台灣的司法改革,路還遙遠呢。
    該案還可以於收件后七日內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涉在案檢察官姓賴,名淑芬。
「附件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
受文者: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發文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台端指訴被告鄭羽婷等嫌侵占罪一案,因尚有證據待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指定期限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調查中,於調查相關證據後即會依規定進行相關偵查程序,特此通知。
說明: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2)23899675。
正本:
副本:本署研考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