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物:證據一~八
「附件二」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一、台端101年2月29日未具文號書函敬悉。
二、所陳事項,本公司前已派員瞭解,尚無發現違規情事;此次申訴 台端亦未提出新事證,且本案現由 台端提起訴訟在案,若訴訟結果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情事,本公司將另案辦理。
三、復請
查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一、台端101年2月29日未具文號書函敬悉。
二、台端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2營業日上午11時。
(二)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業務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向本公司申報。經核 台端所詢期間兆豐證券南門分公司申報錯帳作業,尚有依規辦理。
(三)另
台端若欲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資訊,可於證券暨期貨法判讀查詢系統(http://www.selaw.com.tw/)查詢或洽詢有限責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員工消費合作社購買「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
三、復請
查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期(券)字第1010009535號
附件:
主旨:有關
台端函請查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有無違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101年3月9日未具文號書函辦理。
二、證交所係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司法機關。
三、證交所受理兆豐證券申報
台端違約案,業依其內審查程序查證辦理,經初步查察,尚無發現證交所有違失情形,倘
台端有新事證,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另證交所就
台端二度函詢,分別已於101年3月6日臺證稽字第1010004215號書函及101年3月16日臺證稽字第1010005124號書函說明相關疑義,諒達。
四、台端若仍認權益遭受證商及證交所損害,仍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民事賠償。
局長 李啟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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