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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私法」V (證物)



「附件五」

受文者:行政院證券期貨局
主  旨:請明示知
說  明:一、鈞函3月26日敬悉
二、證交所事涉裁定「投資人」「違約」並中止交易,非屬「司法機關」,請讀「刑法」第121條至124條,並以「裁判人」為公務員之專利。「裁判人」即是「司法」。廣義的。
三、查涉案有一最原始之案源,如下:
   1.以電腦判人違約,此中華民國法律之創舉猶如司法之行政法「簽結」,弊端重重,請示,釣局有否涉入此法制定?
   2.查六法全書,在「證交法」中尋無右法,且有第166~170條之「仲裁法」。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如何跳脫此法而為「電腦裁定違約」是逾越「六法」乎?
   3.現行「違約法」是先「假定」沒有「錯帳」等,先判人入罪,爾后再查有無「錯帳」等,此可謂之「法律」「司法」,乎了無怪乎台灣司法評等已掉到亞洲14國之第7名了,真行!釣局以謂若何?
   4.在執行違約程序中「何法」給「證券公司」若大權限(如前函所詳敘)是鈞局,抑證交所?經在下「告發」,鈞局不辦,涉嫌「有份」。
四、鈞局曰「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民事賠償」,佩服此言,請問台灣司法可信度若何了30%?請讀拙著「台灣司法奇航」,第一線不辦,叫百姓尋「最后正義」?
        五、或許涉案將在「台灣法奇航」中見,而不必等到司法判決。基本上,在下認為「基本」上已調查差不多了。在下以為涉案「沒那麼複雜」。有人在唬「外行人」。或許再試2次更高單位。
        六、或許是在下在淌「混水」是嗎?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評1月2日
發文字號:兆證字第101000000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併覆  台端台北古亭郵局第002096及002126號存證信函,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一、茲就  台端存證信函所提相關疑義,本公司分述說明如下:
         1.有關來函所指「貴方單方面指控並執行本人違約交割之理由及證據」乙節:查  台端於成交日期12/16之交易(此部分有  台端下單及成交回報紀錄為憑),本公司應收金額$329,208元,至交割日期12/20上午10時交割帳戶仍缺款$98,772,因  台端未履行交割義務,本公司遂依規定申報違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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