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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司法」之 台灣股市的陷阱 (上)




台灣股市的陷阱
    台灣股票市場的贏家一向是約15%弱,輸家80%強,輸家以有散戶居多。
    本人發現一「私法」的股市陷阱,就是由錯帳引起的違約交割,輸錢的股民可能被判「拒絕往來」,取消信用交易資格,財產被強制處份,可謂雪上加霜。
  該「私法」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根據證券公之違約通知輸入電腦,只要違約交割不附證據,於違約之次日上午11時前由電腦裁定,嗣后由證券公司凍結違約人的財產(股票或現金),執行的方式是沒有通知協調的「黑箱作業」,作業完畢,以一紙「結案通知」收尾,其間沒有出示理由,證據,沒有申訴所以稱之「私法」。
    據證交所,該「法」係跟據證券交易法第138條,制定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再依該細則第87條「經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處理「錯帳」及「違約交割」。
  查該「營業細則」之資訊及制定,有行政院證券期貨局一以下稱證期局」的影子,另外再加上證券同業公會,以及證券公司,是謂四位一體,關係密切。
  復查:
1.私人公司之營業細則,能稱「法」乎?若是,充其量是「私法」。
2.該營業細則應未經立法院立法,既是「私法」,應是「私刑」。可能是一欺負散戶的「私法」。 
3.投資人應未與證交所簽約,緣何由伊宰制?
4.由電腦執「法」,不附理由和證據排除「錯帳」等,此等「法」第一次聽到。(指在法律範疇)
5.是否違憲與違法請一查。
6.更嚴重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66條明定「仲裁法」曰「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進行仲裁……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股票買賣鐵定有「錯帳」等是「爭議」,證交易所之「營業細則」豈可逾越此毋法,自制「私法」,可謂膽大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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