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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再奇航 附件8 & 9



附件八

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
主  旨:貴公司營業細則係公法抑私法。
說  明:
一、如係私法,投資人之財產緣何由私法掌控,有否違憲?
二、證券交易法第166條日「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請問鈞所之「營業細則」有無跳脫此毋法,而貴所有無仲裁者身份。
三、昔支票退票事件尚有刑事問題,修后是民事事件,且於三日內補回僅有退票一次之記錄,鈞「營業細則」不但是私法,且是「鴨霸」,爛法亦法?
四、請示知貴所負責人姓名,本人擬提告訴。(都更私即可拆百姓之房乎?)
五、本事件擬於近期刊本人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中之「股市司法奇航」。
六、依貴所101年4月6日辦理。


附件九

受文者:行政院證券期貨局
主  旨:本人擬對證交所提告,將鈞局移送監察院
說  明:
一、鈞局及證交所對涉案虛與委蛇,不查事證,堅守「私法」。
二、附證:一及二。
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命本人前往台北市政府中二分局(附證一)本人當場聲請調聽涉案案發前四日之「錄音帶」筆錄費時約四小時。
四、但在附證七中,不起訴處分書中隻未提此「錄音」。
五、右證,無本人「違約」之證據,或法院隱匿對兆豐證券不利之證據。
六、本人據此擬對證交所提出告訴,因未切實本察事證,且以「私法」並非證交法來制裁本人。
七、另將  鈞局向監察院檢舉。
八、關於涉案,本人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並對地檢署檢察官賴淑芬提出「凟職」之告發。
九、涉案將在本人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中刊出,渉案頗似者更案中之文林苑。在台灣頗多「六法」下的「私法」整人。
十、請與本人101年3月28日函併辦,十日后擬提,或移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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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再奇航



司法再奇航
    本段所指的「司法」是法院的公法與證交所的私法不同。
  當被裁決「違約交割的投資人」確知號子「營業員」有錯帳時,涉案證券行又「鴨霸」時,心中不平再告官時,其結果若何?
    話說,台灣台北地方法檢察署(以下稱地檢署),接受報案后,以偵字案由檢察官偵辦,遞件後若干時日,以函件通知(如附文)。
    嗣后台北市政府中二分局偵察員電告告訴人約定時日前往做調查筆錄。
    涉案告訴人花了約四個鐘頭做筆錄,當場「聲請」調涉案案發前買賣之錄音帶。
  爾后,再經若干時日,檢察官發出「傳票」。告訴人依約前往,竟然發現:
一、刑事偵察,被告三人,無一人出庭,應該是檢察官沒傳。
二、庭中來了二位男士不知是何人(好像是證人),被告不到場,那證人證明誰,證明什麼呢,請讀者參閱本人前撰:「檢察官,脫韁的野馬」。
三、「證人」陳敘了約40分鐘,如何處理「違約交割」,聽得「告訴人」一頭霧水。(因雖然是股民卻對此專業霧煞煞),那位女檢察官也是一臉惘然,大概也是外行。
四、當庭,檢察官沒詢問告訴人半句話,專業地講,這叫無答辯的片面之詞。
五、對「命令」調查的「錄音帶」呢,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隻字未提,對告訴人所提「錯帳」呢,也未置一詞。
  記得筆者在前篇中提到一個法官跟訴訟當事人咆哮說「我可以判你勝訴,也可以判你敗訴」,看到此案,不禁地恍然大悟「原來如此」。
  在此,筆者不禁地要說,台灣的司法改革,路還遙遠呢。
    該案還可以於收件后七日內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涉在案檢察官姓賴,名淑芬。
「附件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
受文者: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發文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台端指訴被告鄭羽婷等嫌侵占罪一案,因尚有證據待調查,已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指定期限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調查中,於調查相關證據後即會依規定進行相關偵查程序,特此通知。
說明:訴訟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02)23899675。
正本:
副本:本署研考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繼續閱讀


股市的「司法」之 台灣股市的陷阱(下)




  7.沸沸揚揚的「都更法」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的「公法」,因台北市政府拆文林苑,引發「違憲」與「爛法」之議,被媒體批謂「土匪政府」,近日立委李桐豪更提出「流氓政府」之言,那麼:證期局,證交所,同業公會,證券公司應如何被批呢?
在此,給證券投資人的建議:
    1.慎選號子及營業員,提高警覺,勿投「陷阱」。
    2.跟號子簽約時,把合同帶回家,最好請教專家。
    3.盡量減少交易,減少電話喊盤。
    4.做中、長期投資,信用交易能避免就避免,斷頭時有所聞。
    5.放空是高手大戶的事。
    6.本人認為在「私法」為證期局與證券業者之共業。「附誌」
所謂錯帳,係指在證券公司買賣以電話喊盤為大宗,有買進、賣出、放空、回補,錯帳譬若買進錯為賣出,四張錯為十張等,交易稍頻繁都難避免,重點是證據「錄音帶」都掌控在號子手上,當營業員錯帳,金額過大,不願賠錢,或賠不起,又無法「補正」時,倒霉的往往是投資人,萬一告到法院,號子不提供證據,告訴人只有望洋興嘆,投資人自行筆錄音的少之又少,有時即使錄了,在司法上構成「證據」的,是非外行人可以想像到的。
  上善之策,是親自到號子填單,做中長期投資。...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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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司法」之 台灣股市的陷阱 (上)




台灣股市的陷阱
    台灣股票市場的贏家一向是約15%弱,輸家80%強,輸家以有散戶居多。
    本人發現一「私法」的股市陷阱,就是由錯帳引起的違約交割,輸錢的股民可能被判「拒絕往來」,取消信用交易資格,財產被強制處份,可謂雪上加霜。
  該「私法」是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根據證券公之違約通知輸入電腦,只要違約交割不附證據,於違約之次日上午11時前由電腦裁定,嗣后由證券公司凍結違約人的財產(股票或現金),執行的方式是沒有通知協調的「黑箱作業」,作業完畢,以一紙「結案通知」收尾,其間沒有出示理由,證據,沒有申訴所以稱之「私法」。
    據證交所,該「法」係跟據證券交易法第138條,制定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再依該細則第87條「經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處理「錯帳」及「違約交割」。
  查該「營業細則」之資訊及制定,有行政院證券期貨局一以下稱證期局」的影子,另外再加上證券同業公會,以及證券公司,是謂四位一體,關係密切。
  復查:
1.私人公司之營業細則,能稱「法」乎?若是,充其量是「私法」。
2.該營業細則應未經立法院立法,既是「私法」,應是「私刑」。可能是一欺負散戶的「私法」。 
3.投資人應未與證交所簽約,緣何由伊宰制?
4.由電腦執「法」,不附理由和證據排除「錯帳」等,此等「法」第一次聽到。(指在法律範疇)
5.是否違憲與違法請一查。
6.更嚴重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66條明定「仲裁法」曰「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進行仲裁……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股票買賣鐵定有「錯帳」等是「爭議」,證交易所之「營業細則」豈可逾越此毋法,自制「私法」,可謂膽大枉為。
7.....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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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辦蠢事




    讀101年4月2日中國時報呂紹煒先生大文,他認為「這次市府為外界所批評者,就是完全站在建商立場與利益辦事,犯了社會大忌。」
    另外呂先生提到「市府一再說,依法行事」並認為「台北市政府」是在辦蠢事。
    對此,筆者所持觀點,與呂先生不同:
  1.呂先生沒提到「私法」,證券商與證交所所執行的就是逾越「證交法」中仲裁法的「私法」。
  2.對於券商在處理違約的鴨霸式「黑箱做業」證期局不置一詞。
  3.您認為,證交所,證期局是否不站在「投資人」這邊,而同市府站在建商的利益上?站在百姓這邊會有「利益」嗎?
  4.因此筆者認為證交所,證期局並不是在做蠢事,台北市政府也不是在做都更的蠢事,只是人算不如天算罷了。
  5.百姓們要「馬糾金金」注意逾越六法,甚而至於憲法的「私法」吧。「私法」是為少數人的利益設定的。
  6.不知立法院對台灣的「私法」持什麼看法?...繼續閱讀



股市的「私法」後記



    讀者知曉筆者所撰「台灣司法奇航」對司法改革有什麼貢獻嗎,告訴您、貢獻大了。
    人生在世不可做狼瞎搞,要多做一些善事、積德。
    台灣司法奇航會讓;恐龍、奶嘴、索命、要錢、色情、簽結、官官相護、脫韁野馬,門神等法官,檢察官等「心驚肉跳」。
    本文一定會讓搞「私法」的人晚上失眠做悪夢,告訴您什麼「電腦裁判」,「跳脫六法中證交法的仲裁法」等,都是「私法」用「私法」去整人就是「私刑」、是違法、違憲的,猶如「都更法」去鴨霸拆百姓的房子,缺德。
    人間,因果報應不爽,不是不報,是時間未到。
    勿忘您寶貴的選票,把瞎搞的人搞下台,眾人才有好日子過,否則的話您的房子也可能被「私法」拆掉。
    在下若是郝龍斌市長,被媒體大罵「土匪政府說屁話」 ,就知曉該怎麼做,還要選下屆總統嗎?
    關於渉案,眾人就看看兆豐證券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行政院證券期貨局,怎麼反應。
    且拭目以待。
    再想到涉案,那兆豐證券公司和證交所的做為是否類似士林文林苑中,逼人的建商,而行政院證期局是否像是台北市政府。
    而二者所靠的不都是一樣的「私法」嗎,一個是都更法另一個是違約法,股票投資人,您要小心了。
    在台灣,被有心人士所設定掌控的「私法」。你們也都要當心了,不要以為可以自掃門前雪,那天「瓦上霜」,就翩然來到你家。
    文林苑那些前來聲援的網友,年青人是值得讚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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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私法」證物~附件六


「附件六」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評1月2日
發文字號:兆證字第101000000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併覆  台端台北古亭郵局第002096及002126號存證信函,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一、茲就  台端存證信函所提相關疑義,本公司分述說明如下:
        1.有關來函所指「貴方單方面指控並執行本人違約交割之理由及證據」乙節:查  台端於成交日期12/16之交易(此部分有  台端下單及成交回報紀錄為憑),本公司應收金額$329,208元,至交割日期12/20上午10時交割帳戶仍缺款$98,772,因  台端未履行交割義務,本公司遂依規定申報違約
          。況查,本公司營業員與櫃檯主管,於交割期限前亦曾多次與台端聯繫,  台端當時曾表示無力履行交割義務並請公司做違約處理,就此亦有電話錄音為證。
        2.有關來函所指「如確有違約確實金額是多少」乙節:按成交日期12/16之交易,  台端應給付之交割金額為什麼329,208元。
        3.有關「貴方處理涉案之過程及理由,其中包括為何100/12/19/禁止本人回補廣宇股票,12/20、21不準本人處理本人的股票匯僑、廣宇」乙節:查12/19本公司並無限制  台端融回補廣宇股票,且是日亦有  台端自行回補廣宇股票10張之交易紀錄可資查證。至12/20當日,因帳戶已申報違約,故需先凍結其帳戶交易。
        4.有關「為何對本12/19在世華銀行之存款23萬視而不見,12/20本人之存款超過40萬,為何仍要處理八他股票?」乙節:柦2/20應交割金額為329,208元,依銀行缺款明細,尚缺差額$98,772元,並無  台端所稱存款金額(至銀行帳務是否正確,則需請  台端洽銀行了解),因  台端成交割,本公司遂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8條申報違約,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證券商至遲應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39條第三項處理方式予以了結,並註銷其信用帳戶」處理。
二、再者,於12/20申報違約後,本公司經理人、櫃檯主管及營業員多次表達願向  台端當面說明申報內容及後續處理過程,惜均不為  台端接受,反指稱公司不通情理,擬訴求律解決等云云。然綜上說明,本公司處理申報  台端違約之作業程序均有確實遵循主管機關法規及契約條款,並無損及  台端權益之情事。謹請  台端鑒察。
三、另檢附  台端第002126號存證信函所需之申報違約帳務相關資料。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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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私法」V (證物)



「附件五」

受文者:行政院證券期貨局
主  旨:請明示知
說  明:一、鈞函3月26日敬悉
二、證交所事涉裁定「投資人」「違約」並中止交易,非屬「司法機關」,請讀「刑法」第121條至124條,並以「裁判人」為公務員之專利。「裁判人」即是「司法」。廣義的。
三、查涉案有一最原始之案源,如下:
   1.以電腦判人違約,此中華民國法律之創舉猶如司法之行政法「簽結」,弊端重重,請示,釣局有否涉入此法制定?
   2.查六法全書,在「證交法」中尋無右法,且有第166~170條之「仲裁法」。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公司如何跳脫此法而為「電腦裁定違約」是逾越「六法」乎?
   3.現行「違約法」是先「假定」沒有「錯帳」等,先判人入罪,爾后再查有無「錯帳」等,此可謂之「法律」「司法」,乎了無怪乎台灣司法評等已掉到亞洲14國之第7名了,真行!釣局以謂若何?
   4.在執行違約程序中「何法」給「證券公司」若大權限(如前函所詳敘)是鈞局,抑證交所?經在下「告發」,鈞局不辦,涉嫌「有份」。
四、鈞局曰「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民事賠償」,佩服此言,請問台灣司法可信度若何了30%?請讀拙著「台灣司法奇航」,第一線不辦,叫百姓尋「最后正義」?
        五、或許涉案將在「台灣法奇航」中見,而不必等到司法判決。基本上,在下認為「基本」上已調查差不多了。在下以為涉案「沒那麼複雜」。有人在唬「外行人」。或許再試2次更高單位。
        六、或許是在下在淌「混水」是嗎?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評1月2日
發文字號:兆證字第1010000001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併覆  台端台北古亭郵局第002096及002126號存證信函,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一、茲就  台端存證信函所提相關疑義,本公司分述說明如下:
         1.有關來函所指「貴方單方面指控並執行本人違約交割之理由及證據」乙節:查  台端於成交日期12/16之交易(此部分有  台端下單及成交回報紀錄為憑),本公司應收金額$329,208元,至交割日期12/20上午10時交割帳戶仍缺款$98,772,因  台端未履行交割義務,本公司遂依規定申報違約....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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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私法」IV (證物)



證    物:證據一~八

「附件二」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一、台端101年2月29日未具文號書函敬悉。
二、所陳事項,本公司前已派員瞭解,尚無發現違規情事;此次申訴  台端亦未提出新事證,且本案現由  台端提起訴訟在案,若訴訟結果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情事,本公司將另案辦理。
三、復請  查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一、台端101年2月29日未具文號書函敬悉。
二、台端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2營業日上午11時。
  (二)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業務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向本公司申報。經核  台端所詢期間兆豐證券南門分公司申報錯帳作業,尚有依規辦理。
  (三)另  台端若欲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資訊,可於證券暨期貨法判讀查詢系統(http://www.selaw.com.tw/)查詢或洽詢有限責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員工消費合作社購買「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
三、復請  查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期(券)字第1010009535號
附件:
主旨:有關  台端函請查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有無違失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101年3月9日未具文號書函辦理。
二、證交所係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司法機關。
三、證交所受理兆豐證券申報 台端違約案,業依其內審查程序查證辦理,經初步查察,尚無發現證交所有違失情形,倘  台端有新事證,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另證交所就  台端二度函詢,分別已於101年3月6日臺證稽字第1010004215號書函及101年3月16日臺證稽字第1010005124號書函說明相關疑義,諒達。
四、台端若仍認權益遭受證商及證交所損害,仍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民事賠償。

局長  李啟賢
依本局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組室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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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私法」IV(股市風雲錄)


3.法的部份
            A.申訴人已將涉案以涉嫌侵占、凟職等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告(101年度他自第1100號,證據五)。
            B.令人不解地是,雖然申訴人已向法院及警局皆聲請調查涉案所謂之證據錄音帶(證據六),但迄未見其芳蹤,在此,申訴人謹向貴方聲請,「調聽合法、完整、未經剪接、摘取的錄音帶」,俾適法。
            C.請調查,有無涉案公司在其101年1月2日函(證據七)中所謂之「櫃檯主任、經理人致申訴人之電話」,其內容若何,有無此事?是偽證乎?
            D.請調查,營業員鄭羽婷有無錯帳,在案發前一個月,幾次?(據知二次)。
            E.在違約金收到無虞的前提下,該公司應第一順位處理現金,不足之數再處理股票,餘下多餘甚多的股票應由申訴人限期自行處理,俾免「瓜田李下」,但涉案公司霸道地強行處理股票,內行人皆知,在股市買賣股票高手「皆有價差可賺」,股票不必是自己的,最高價差可高達14%,請查是怎麼回事?(證據八)
            F.在未經申訴人認可證據,無合法通知到場,無合法公文,無申訴、即判定「違約」是否為「未審先判、有罪認定」,請解釋。
            G.請問,只要「證券公司裁定申報違約」貴所就一定通過嗎?
    四、餘言(之一)
            台灣股票市場的散戶,自古多是被剝削的一群弱者,面對重重的弊端,贏家不足15%,輸家85%,結束後,擬將「調查報告」載入網站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http://justice-taiwan.blogspot.com/ 瀏覽率十萬次以上),並擬在媒體刊出,並另上訴政府高層,文題擬為「台灣股市的陷阱及弊端」。
            另,貴單位有否印售「台灣證券交易法」,請示知如何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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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的「私法」III (股市風雲錄)



 2.理的部份
            A.關於涉案,只有營業員在案發前來電告知「差多少錢,屆時不繳即屬違約」,適法嗎,為什麼不給當事人申訴責任誰屬呢?
      B.即使到目前為止,申訴人只認識營業員鄭羽婷一人,熟悉其語音,其他員工一概不認識,通常申訴人會將此等「莫名其妙」的電話當「詐騙集團」處理,想不到證券業者竟以此種行徑處理案件,令人只有搖頭。
            C.在申訴人寄出二封存證信函後,收到涉案公司101年1月2日函(證據四),函中曰「本公司經理人,櫃檯主任與營業員,多次與台端聯繫,意向…惜均不為台端接受」,請問,違約案僅以電話通知,當事人卻不知是誰來電,適法乎,申訴人事後想,這些位是奶嘴,抑恐龍執法人?
            E.涉案的標的是「錢」,沒錢才輪到股票(但短期內不一定能處理得掉,如漲跌停板,暫停交易等)涉案為什麼不處理「現鈔」卻全部處理超額的股票,申訴人認為,應只有一個合理解釋(見後敘)。
      F.根據前敘,申訴人在案發在銀行有存款23萬多,涉案公司掌控的股票市價在150萬元,應無違約之故意。
            G.投資人是證券業的衣食父母,不應殺雞的卵。


繼續閱讀... 3.法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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