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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節 馬市長與北銀、富邦

第廿九節 馬市長與北銀、富邦
  據報載(102718日中國時報),標題「馬市府賤賣不動產,富邦A市民60億」另文「白米換番薯,馬市府有內鬼」,「學者曰,應追究官員責任。」
    有意思的是:
    一、這內鬼是誰?沒報。
    二、應追究那位官員的責任?沒說。
    右二並未指明是誰,但依筆者看是「指桑罵槐」。
    如此重大的決定沒有「馬市長」的參與和簽定(民國91年底)那簡直是令人「匪夷所思」。
    自詡「清廉」的馬總統,能保持沉默乎?
    抑「謝謝指教」。
    記得20多年前,一位曾任聯勤總司令的溫哈雄,被人取諧名Mr.5%,報載,溫總司令大怒,聲言提告,有沒提告,或提告後結果如何,不知。
    但筆者知悉的是,聯勤曾是台灣軍方的「肥」機構。
    上列中之「桑」或「槐」,如事涉「誹謗皆可提告」,「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是嗎?!

    「告」具有何意義,「不告」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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