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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節 監察院、法院的業績 II



顏大和部份

記得在本欄前文「投資人某甲」遭遇的實例吧,某甲先到法院提告檢察官賴淑芬,高等法院檢察長顏大和不依證據辦案,渉嫌凟職,枉法裁判結果全部被「簽結」簽結書中亦不提「證據」不調查證據,為「非法簽結」查「簽結本來就非法」監察糾正之謂「陋規」嗄,台灣司法「陋規」滿天飛。

二、 司法院不按「法官法」辦案

台灣的司法只有一字可以形容之叫「爛」,民調不可信任度70%,再加黃世銘案,已瀕「崩盤」(見後敘)

非刑事訴訟法的「簽結」堂而皇之,大行其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官法」卻是「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從立法以來「司法院」僅寥寥數辦,這種司法,國民還要它幹什麼。

茲列「司法院刑事廳,移文單」

1.本件之主旨是以「法官法」告發該院不提「法官法」涉 嫌「凟職」。

2.告「司法院」有用嗎?還須說明嗎?

3.台灣司法是在要 ??(猜猜看)。

    某甲不服,再向監察院陳情該院復函曰:

司法院刑事廳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124

聯絡方式:(0223618577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930

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2002546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台端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案件有所陳訴等情,就本院權責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