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顏大和部份
記得在本欄前文「投資人某甲」遭遇的實例吧,某甲先到法院提告檢察官賴淑芬,高等法院檢察長顏大和不依證據辦案,渉嫌凟職,枉法裁判結果全部被「簽結」簽結書中亦不提「證據」不調查證據,為「非法簽結」查「簽結本來就非法」監察糾正之謂「陋規」嗄,台灣司法「陋規」滿天飛。
二、 司法院不按「法官法」辦案
台灣的司法只有一字可以形容之叫「爛」,民調不可信任度70%,再加黃世銘案,已瀕「崩盤」(見後敘)。
非刑事訴訟法的「簽結」堂而皇之,大行其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官法」卻是「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從立法以來「司法院」僅寥寥數辦,這種司法,國民還要它幹什麼。
茲列「司法院刑事廳,移文單」
1.本件之主旨是以「法官法」告發該院不提「法官法」涉 嫌「凟職」。
2.告「司法院」有用嗎?還須說明嗎?
3.台灣司法是在要 ??(猜猜看)。
某甲不服,再向監察院陳情該院復函曰:
司法院刑事廳 函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
聯絡方式:(02)23618577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200254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