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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節 監察院、法院的業績 III



說明:

一、 監察院102925日院台業五字第1020166581號函轉台端102916日「陳情函」辦理。

二、 按犯罪的偵查,係屬檢、警機關的職責,非屬本院職掌事項。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訴,請逕向該管檢察署或法務部提出。又台端如認某人涉有不法情事,可檢具違法事證,逕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請求依法偵辦,惟請自行注意刑法有關誣告罪的規定。至台端指稱本院前將告發違反法官法案函轉法務部檢察司涉嫌吃案等情,因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敬請瞭解。

三、 如有其他法律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副本: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

司法院刑事廳

1 .原來「法官法」不是雞肋,是消失了,不知被WHO吞下肚皮化為糞土。

2 .該院一推「二五六」原來也是「推事」,把法官法的案子推給了「檢察署」,還警告當事人「小心誣告」。佩服。

四、簽結真好用打破金氏記錄

    監察院 (李復甸)說:「以為法務部無法律依據而逕以行政規則……簽結,過於泛濫……」

    媒體謂「簽結浮濫,為司法陋習」。

    陋者「醜也」,法務部被上級話「醜」豈不應「自我糾正」去美容院整整容。

    好笑的是在人間「醜人多做怪,茲打列「檢察長楊治宇、檢察官陳韻如」之復函:...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