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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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北檢治 冬 102他9540字第 73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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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署102年度他字第9540號案件,業經簽結。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102年9月16日致監察院陳情函,案經監察院102年9月25日院台業五字第1020166581號函轉法務部,法務部102年9月30日法檢決字第10200200560號函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3日檢紀雲字第1020000988號函轉本署辦理。
二、
本案經查:台端係就本署101年度偵字第6226號案件偵查結果不服,惟該案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884號處分書駁回台端再議,承辦檢察官偵查案件認事用法均詳載於處分書中。而刑事犯罪案件之偵查係屬檢察官權責,均非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權限,是上開單位移由本署偵查辦理,係屬合法。且台端歷來屢對承辦檢察官提出指訴,而未提出具體事證,屢經本署檢察官調查簽結並函復台端在案,本件仍係重複先前告發內容,爰予簽結。
三、
本案聯絡人:冬股書記官,電話:(02)23146881轉8410。
檢察長 楊 治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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