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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節 監察院彈劾等有何路用?



監察院彈劾等有何路用?



據知:

一、監察院,有該彈劾的糾正的,不去辦,如張通榮案,如花博案,如……不勝枚舉,請參酌本欄各文。

二、監察院長王建煊開宗明義不辦「小屁屁」案,郵局是小屁屁機關所以專辦「小屁屁」,筆者建議應再成立個「小屁屁院」否則誰辦「小屁屁」?

三、有被彈劾的,反而不動如山或竟「昇官」如……

四、有被糾正的,被糾正的單位口頭上說「會遵重辦理」實際上是「耳邊之風」風吹過去 就散了,有法院的「簽結」案,如……

    請問納稅人花大筆鈔票養這種「肥貓」幹啥,還有能否公告何謂「小屁屁」之定義俾免納稅人花額外的錢和精神去「陳情」「小屁屁」。

    筆者數年來「陳情」的案子都被小屁屁了,大部份是「告」司法官的,台灣司法不可信度70%,筆者告發的都是「小屁屁」嗎?司法是大屁屁,小民是小屁屁?

    請讀者參考後文,公平判斷,是否為「小屁屁」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