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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卸莊?who?

安全卸莊?who
    同胞們知曉,檢察官在國人腦海中是何形象嗎,如仍不明瞭,請讀筆者在本欄三年多前所撰「台灣檢察官,脫韁的野馬。
    記得,三年前台灣司法的「不可信任度」是70%,如今已逾80%,應該是更「脫韁」。
    令國民印象更深刻的是,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他一審被起訴,坐在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原辦公室,薪水照領,等待退休中,好像退休俸在14001500萬之間,可唯榮歸故老。
    10358日新上任新位檢察察總長,顏大和,交接典禮中宣稱「嚴正執法,絕不退縮。」
    另外他還對全國檢察官提出五點要求,為節省篇幅,筆者懶得照抄,讀者翻閱59日各大報報導,即知。
    中國有句古言,曰「外甥打燈籠,照舊」,請讀者翻閱約5  前「黃世銘」的「外甥打燈籠」吧。
    卻說,顏大和先生,曾任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資歷可謂「嚇嚇揚揚」,只是「脫韁的野馬」卻在他任內加速「奔馳」的。
    其中,非刑事訴訟法的「簽結」是他「施政」的要務。
    有關於顏總長的前執法,筆者選例「數篇」,敬請指教,並不吝賜教,(請翻閱前文)。
    還須一提的是,顏總長的提名人是「馬總統」,民調9%,看看日后顏大和將是幾扒,拜託,希望是30%。

    小民請求30%不過份吧,薪水30萬吔!

第五十六節 有種沒種

有種沒種

    此處所談的種是「膽」不是「種子」。
  民調不可信任度70%的司法判決書上均列有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的大名。
    政府機關行文列有「主管」或「經辦人」「X先生、Y小姐」。
    咱們監察院的復函,僅列有「院長、王建煊」,筆者尋思?
一、王院長是聖人,大樹底下好乘涼?(不過南方朔認這聖人二字用得不恰當)
二、  卸責?(沒膽?)
據知,監察委員的信函,院長連一個字都不能改,這立即就產生了二個問題:
一、 涉案誰負責呢?還是全部是由「院長」一人負責,連  
一個字都不能改人的負全責,應是「不合情、理、法」。
二、 聖人可以「扛」一切?
三、 沒種?
事實上、監察院是個「太上司法」誰都管不到他,「銷毀檔案」也只有「自彈」。(王院長已表示贊成)
王院長反對「銷檔」自彈,筆者建議找蔣中正來裁定。

    這種爛機構理應廢掉,不須黃世銘等案。



第十五節 驚悚的故事,台灣司法之爛 (4)



(4)
檢舉狀

受 文 者:監察院

檢 舉 人:高景炎

被檢舉人:朱帥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被檢舉人涉嫌凟職,請依(憲)法卓辦:

  1.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檢舉人已決定不申請再議。

  2.查涉案原刑事告訴狀(如附影本)係告訴被告 ⑴教唆恐嚇勒索 ⑵重利 ⑶偽造文書 ⑷悪性騷擾,但朱檢察官卻僅對較難成立之「偽造文書」進行偵察而對申告之其他罪嫌不置一詞,事涉刑法第125條第3項。

    3.檢舉人雖於偵察庭中申訴被告除偽造文書之其他罪嫌,朱檢察官不但相應不理,亦且數次喝令制止(法警在旁亦狐假虎威助勢),請調錄音帶(此部份應防煙滅證據)。

    4.查涉案被告三傳不到(檢舉人四到,本案之被告真愜意)偵緝僅一到即偵結,問題是朱檢察官如何處理此偵緝(如交保)對此「畏罪潛逃」在處份書中竟未置一詞。

      謹狀

監察院  公鑒

中華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具狀人:高景炎

茲錄最後出庭之片段:

    「朱檢察官:張小姐舉證近日車禍被撞傷,聲請坐著應訊。

    告訴人:本人患有高血壓,可否也坐著應訊。

    朱檢察官:張小姐有證據被撞有傷,台端並無證據證明血壓高。

    告訴人:可是,觀張小姐身健,且面色紅潤不像受傷,是否騙人,告訴人是被她騙過,恐嚇過的。

    (接著檢察官,書記官,法警齊聲喲喝,令人震驚,喲喝畢,檢察官說:

    「就按本人裁示,張XX坐著應訊,高XX站著」,請讀者們判斷,彼時的檢察官同張小姐是什麼關係?

    筆者立即反應是,是否有人上床了。

    到監察院檢舉的結果是「不知花落誰家」。

    最后告知,前敘張小姐從此在筆者目前消失蹤影,她正確已知俺不是的惹的。

    閣下您呢?



「子彈列車」 特偵組

特偵組
     國人知曉否,台灣是怎樣變成亞洲四小龍的?
     筆者個人的看法是,粗可以分成三個階段:

  • 第一個階段是「武力,即國防的建立」。
  • 第二個階段是「文官,教育制度的建立」。
  • 第三個階段是經濟製造實力的建立,而後者是靠前兩者厚植起來的。

     目前,台灣正進入第四,甚而第五個階段。
     眾所皆知的是,台灣是個缺乏資源(原料)的島國,以進口原料後,加工出口以生存。
在商言商,做生意就是「將本就利」。這個本色包括薪資在內,在司法面來說,這個「本」的最大宗即是「」。如果一件個案竟然要花三年半,費約二千萬,結果犯案所得只有52萬的話,在民間機構早就請這些「檢察官」捲舖蓋了。
     草民,您曉不曉得台灣二千多萬百姓「負債」多少?答案是,每人負債約二十萬。您繼續用選票選出「敗家子」則一切「草民」後果自負。
     最近報載「健保費」的腦筋已動到證交稅了,曉得台灣股民的贏家是多少嗎?答案是不到20%。八成是輸家,而証交稅是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知道誰是漁翁嗎?
     99年12月8日工商時報載,復盛案,特偵組加北檢查3.5年,犯罪所得是52萬。有大官無兒又無女,不知人間疾苦,台灣正在進入「四小蟲」之中,很多人在家吃爸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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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小屁屁的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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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小屁屁的監察院
最近聲名大噪的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禛因涉及翹班買春,下班濫賭,長期經營古董,被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10月3日)。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驚呼「太快了吧!」,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質疑「監察院有點脫褲子放屁」。
創言不辦小屁屁案監察院,辦楊炳禛案應是「大屁屁案」,在此令筆者很好奇的是在林執行長評為「有點脫了褲子放屁」,因是「跟在檢察官屁股後開槍」。
面對如此「屁屁譏諷」,監察院要如何回應呢?且拭目以待。
筆者後文撰有「監察院在幹什麼」,更加精彩,請拭目以待。查,監察院應是最高最大的政風機關,將來的廉政公署應該少不了它。
筆者在想,苟監察院治貪腐有卓效,則何須另設「廉政單位」,僅需另設廉政廳即可。果小屁屁案也辦,添加人員即可。
不幸的是,許多「大屁屁」暗示在現任監察委員上任後冒出來的,不妨觀察一下「台北市政府案」吧。是否在風起雲湧後,再「脫了褲子放屁」?!
筆者突然想起,王建煊財政部長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而郝柏村台北市長郝龍斌的老爹。

官官相護

官官相護

     國人不相信司法,怨恨司法,唾棄司法,把目標都放在法官檢察官身上。
這只對了一半,法官檢察官背後的行政官可能更加可惡,不可不知。因為馬前卒的升遷調職,包括發配邊陲等都掌控在他們手上,譬如說,司法院法務部
     您有到司法院法務部告發過法官檢察官?其結果如何?
     甚而至於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在上任後不久說「本院不辦小屁屁案,您知道什麼叫小屁屁案嗎?說老實話,筆者到現在也搞不清楚,但您到監察院告過司法人員嗎?是否被小屁屁了?
     國人知道這人為什麼會護人嗎,哲學地講,一曰關係、二曰利益、三曰好惡
     譬如說、把聽話的,自己喜歡的,會給錢送禮的留在身邊,把不聽話,不喜歡的,不給錢送禮的發配邊疆譬如說:花蓮或金門等地,甚而至於逼退。
     法官或檢察官並無此等權利,司法行政人員卻有,現在台灣的所謂司法政策多把目標放在馬前卒身上,筆者再此作一個譬喻野火燒一半,春風吹快生
     切記,司法行政人員的院長、部長、檢察總長等都是由總統任命提名的。為官竟不護民而護官,選民應請他們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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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堂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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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堂木 
        觀宋朝開封府尹包公影片,官吏押進原被告,當堂下跪,包大人驚堂木桌上一拍,二邊皂吏威聲「威武」,然後開始審案。
     大陸於二OO四年開始,要求各級法院全面使用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法槌是紅褐色(如附圖),槌身和底座都取材花梨木
     不少法官聽說司法院將從二OO四年開始,要求各級法院全面使用法槌,以維持秩序威嚴
     法官們立即反應是「遜,漏氣」。意思是,法院的秩序威嚴不應靠「法槌」。
     法槌者,即古代之驚堂木也,是用來嚇訴訟當事人的。
     筆者的特殊看法:
一、話說,筆者若干年前曾狀告一女士,因犯罪地點是板橋,但筆者是住台北市,於是從板檢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女被告通緝三次才到庭,伊40歲出頭,當日面色紅潤,步履穩健,筆者是年65患高血壓之人,檢察官命被告坐下應訊,說,她日前車禍行動不便。筆者說(1)有證明否 (2)我年65,患有高血壓之人,檢察官厲聲說,「坐著站著都不重要,你要坐著應訊也可」,下旁法警跟著大小聲助威筆者是「知者不惑勇者不懼的人」,知曉(1)不可坐下,(2)訴案恐不樂觀,嗣後果如所料,筆者在警察局筆錄告了三個罪名不起訴處份書裡只提到一個,後來我都懶得「申請再議」。
二、檢察官法警的么喝聲,比驚堂木嚇人多了。
三、 但辦起案子,數十年來,筆者沒遇到半個包公復古豈不更佳, 何必進步呢?
四、程序都出了大問題,是非還有什麼好追究的呢?(請閱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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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罰與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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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罰與司法改革
     微罪者小罪也,那麼微罪不罰跟「司法改革」到底有什麼干係呢,且容我道來。
     因為許多年來,監獄人滿為患,牢房裡擠破人頭(除了少數特權),筆者發現,現行司法裁判對「微罪」者頗為厚待,有直接「簽結」者,有在庭上不擇手段勸誘和解者,券上合法,誘者如檢察官跟告訴人說「若我是告訴人,我就原諒被告」,有在庭上只取檢察官自己所需筆錄,不容告訴人答辯,若一出聲,大聲喝止,雖然被告未出庭,即使「偵」字案,也立即「不起訴處分」。
     有法官(或檢察官)在庭上跟告訴人(被害人)吆喝說「你再不說實話,我就定期傳你80歲老爹出庭,要知道,我可以讓你勝,也可以讓你敗訴,告訴人只有忍耐一途。
相信,還有其他荒繆招術,為筆者所不知。
然則,什麼是「微罪」的標準呢?筆者發現,多憑裁判者的「自由心證」,筆者認為,台灣裁判者的「自由心證」是最大弊端之ㄧ,因它與非法律認知,道德品行發生關係,請問裁判者的什麼「特考」有考後三項嗎?
     有某法律系學生開車撞傷了人,竟棄之不顧開溜,請問,倘此人考取了司法官特考,則他日榮登裁判者,將是哪一種?不想,某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判他「無罪」,報載這庭長跟「開溜者」的老爹是同事。
另據報載,一位花蓮法院的女法官(也是庭長)判決性侵一智障幼女者無罪,那位女庭長未婚,有無女兒不知,是否為「微罪不罰」,阿們。
     話說,三國時代的劉備,其本人沒啥了不起,靠關、張、趙、諸葛「三分天下得其一」,暴虎憑河去打東吳,大敗而退「白帝城」,臨死前除托孤「孔明」外,說了一句傳世銘言「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話說,古代有一位年輕人,父早逝,母當家,有產業,開始時犯些「小罪」,皆由母擺平,食髓知味,膽子愈來愈大,罪也愈犯愈大,終至殺了人被判死刑,行刑之日,行刑官問「你有什麼遺言要說? 」,年輕人說「只希望跟母親臨終話別,母親走上行刑場,年輕人希望能吸最後一口奶…」
筆者在此敬告,司法父母官們,小心﹁奶頭﹂被咬(掉),男性也不例外。
     到底「輕判」(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微罪不舉」與大舉「假釋」跟「監牢人滿為患」有何因果關係,應請「專家學者」好好研究研究。
     觀賞影片某阿拉伯國家的一位偷「駱駝」者,被執行斷手丟入海中,性侵者把「XX」割掉。筆者對伊斯蘭國家許多舉措並不苟同,但不妨打聽一下他們的小偷性侵者監牢多少?
     司法存在的目的不是「嚇阻犯罪」和「嚇阻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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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鬼抓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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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鬼抓藥單
這是個中國自古有名的形容詞,如果使用在司法上,個人認為可易為「病人請病人看病」。
話說,訴訟當事人重要者有三造,一曰原告(告訴人),二曰被告,三曰仲裁人法官檢察官,其他均非加害人被害人,為配角。
據知,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的出身是「司法官特考」然後經過諸如「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晉升為「」。
記得,筆者在小學,初高中時期,每學期成績單上都有「操行」分數,甚而至於有導師的操行評語,諸如「誠實,服從,善良」或「說謊,好色,霸道」等等。
則現行司法官的任用,只有司法官銜上的考慮,而缺「品行」或「道德的評鑑」,是個斷手缺腳的制度。
記得在大學時,筆者所學「國際貿易」是主科,另外還有銀行,經濟,會計統計,乃至於第二、三外語的配套,除主科無配套是無法做貿易的。而現在的司法人除學科外並無配套,更失格,即,病況更劇。
尤有甚者,台灣的司法病態的八股,某在司法考試砥考第一的小姐(還是司法特考的補習老師),留美國學,竟然發現自己是司法學「白痴」,獲得法學「博士」後在台某知名大學任教。
所以,台灣的訴訟當事人,您在法院是被「病人」或「白痴」所操弄,您花了「納稅錢」卻「病上加病」,有的病是法官或檢察官傳的。
前述做過律師的女博士我發覺台灣的法律人很不快樂,他們所做出的判決,也讓訴訟的人不快樂
有的訴訟人在訴訟中各會生場大病,有的家庭財務破碎,甚而送命,何只不快樂而已?!
不過,有二種人會從悲轉樂,一種是花了錢的,另一種是有關係的,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