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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節 監察院、法院的業績 V



 1. 簽結,某甲在案10多次,都是「檢察長、楊治宇背書,檢察官有黃冠運,黃珮瑜、張書華、李嘉明、謝憲杰、許永欽、陳韻如等十人,反正早已神經麻痺了,榮幸目睹金氏紀錄。

 2. 據知,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為檢察官,楊治宇的上,上上級機關,下級官員竟可以倡言「刑事犯罪之偵察,均非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職責,問題是「楊治宇」明知涉案之「抬頭」是「法官法」竟往非已身上去「攬」,為非法逾權,「越俎代庖」。

司法院刑事廳說得一清二楚:

    「依XXX102722日及本院函共二份辦理查該二函屬「法官法」因此楊治宇越俎庖為非理。

    台灣司法不但爛而且亂,該怎麼辦呢,請聽下回分解。

一、 請還黃世銘清白

很多台灣的罪犯會高喊「還我清白,我是清白的」。

清白不是靠喊的,要拿出證據來。

我們馬大總統也喊「清白」,但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在自由時報明言「這不是貪污,什麼是貪污」還副帶「詐欺」請「見本欄前文、酷酷嫂」。

黃案風風雨雨之後,在媒體有以下反應:

  1. 名嘴建議黃世銘做「污點證人」(國人想想為什麼?)

  2. 檢評會激辯,斥黃世銘傷檢威信。

  3. 已被地檢署起訴。

  4. 「部長級」律師護黃,被批「不甘寂寞(查為王清峰、王如玄、有言,與103年監委提名有關,走著瞧吧!)

  5. 九月政爭,馬黃熱線不斷(11天內通聯15次,馬打 11次)(熱線追蹤)。(一日不見,如隔三秋)。

  6. 柯建銘說「黃長期為馬政治偵防」。(司法獨立?)

 7. 特偵組連健保也查。

  8. 自由冷眼集「監院彈劾未過,兩票被疏通成功(疏通者關說也,是誰?)

  9. 自由時報102121日「黃世銘說謊」(一版A,呀!)

  10.聯合報1021128日「黃世銘說,會堅強走下去(為何而堅強?)」(為名為利抑正義,大公無私?)

 11.王清峰「救忠良,我不請自來」(是不是忠良,往下看)

  12.王如玄(打老虎,卻遍體鱗傷(誰是老虎?)

  13.柯建銘律師曾勁元聲押黃世銘。

    影片途中,啥是結局,但結局有幾個可能,請聽下回分解,說不定「老虎把羊給吞下肚子,連骨頭都看不見了。」...繼續閱讀






第50-2節 污煙瘴氣,論司法賭輪盤

第50-2節  污煙瘴氣,論司法賭輪盤

  據報載,台灣的司法是「賭輪盤」,請翻閱本欄,筆者於四年多前就明言「台灣的司法是輪盤賭,早已「病入膏盲」。癌症第X期。
  上訴,不上訴捻在誰手上,曰「脫繮野馬」檢察官手上,一席「簽結」就讓案子無疾而終,而「簽結」是非「刑事訴訟法」的「行政法」,台灣司法是以「非法」在辦案。
  筆者還曾撰文「證據係蝦米」,闡敘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採偽證,不採證,不查證,自以為證,辦案。
  筆者手中即有若干採到的「癌細胞」證明,檢察官,法官,高等法院檢察長等等的枉法,告到法務部,司法院、監察院,都是移文,移來移去移到「檢察官」「檢察長」手中,簽結后「無疾而終」。
  證明,台灣的司法人員多在玩法,百姓怎麼玩得過?
  民調不可信任度達70%,再加黃世銘案,輪盤賭,再加三審至少有一個爛「官」,閣下就吃不了兜著走。
    筆者將公佈查得的「癌細胞」公佈在此欄,敬請期待。
    司法如此瞎搞,令人述目驚心,忑忑忑。
    請繼續觀賞:郭瑤琪、連惠心、林益世、賴素如、日月光、味全、大統、文林苑……等案,族繁不及備載,同胞們,當心「亡國」,「馬糾」愛金金。

    續編請讀(體檢監察院,全國最高司法機構)之移文,Form Letter行文,彈劾路用,抄襲,該彈不彈,流會不劾,等等等文。族繁不及備載。




馬後炮、鷄毛證據 (上)


馬後炮、鷄毛證據 (上)
因「簽結」依法不能上訴,或再議,某甲已以「抗告」處理,據知,有移送院審理之法。且拭目以待。
另,在涉案無路可「法」的情況下,某甲「滿懷憤慨」將全案分數段向「法務部」陳敘。
在歷程「空包」證據,空包飛彈,裁定不受理之再議后,筆者發現,涉案出現了「馬後炮」「雞毛」證據。
在幾無「新事證」的情況下,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依前向法務部之陳敘函,「重啟調查」,茲抄錄101718日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函,第三條「證據篇」曰:
「觀諸10012161356分許成交回報電話錄音內容有「營業員:不好意思 ,打擾你一下,你今天空了20張XX」,「某甲:是」,「營業員:賣了13張那個匯僑」,「某甲:嗯」,營業員:對,這樣要跟你收……之喔」,「某甲:喔,好」,「營業員:對,大概要收XX萬」,「某甲:嗯,應該沒問題」,「營業員:好,跟XX說一下」,「某甲:喔,空那麼多啊」,「營業員:對,好,謝謝XX,再見」,「某甲:嗯」。
全文,估費時不到10分鐘,12段對話中,有3個「嗯」,3個「喔」,1個「啊」。
這裡面,學問可大了:
1.「嗯」是思考的非確定詞,「喔」是「是嗎」不確定詞,「啊」是驚嘆詞,應該是「啊,有空那麼多嗎」,但是檢察顏大和全都肯定做「成交」判斷,且連金額也全予以肯定。
2.號子周一到五營業時間是上午900到下午1:301:56分為非營業時間,有營業時間之成交記錄為何要跟據非營業時間之「閒聊」呢?股票投資人須知,閒聊有可能是營業員的有心「陷阱」叫「套招」...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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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司法故事 ~ 官官相護?


官官相護?

右敘二案全被「簽結」,其一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張書華,簽告檢察官賴淑芬的案子,理由是「…本於卷內事證及相關規定,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並無不法,至於被告是否需到庭應訊,承辦檢察官可視案信需要斟酌之…爰予簽結。
一、隻字不提,「程咬金」證人之「空包」證詞。
二、隻字不提賴檢察官諭令某甲前往市警局所做筆錄及聲請,此係「本於卷內事證及相關法律規定,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乎?空證詞是卷內事證乎?不提調錄音帶係基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乎?
三、請參閱本覽前文「簽結」數篇,查「簽結」是在「刑事訴訟法」中無芳縱之法,從來是弊端重重,是「行政法」抑「私法」請專家判斷。
四、請參閱本覽前文「檢察官之權勢,如脫韁的野馬」,「官官相護」「證據係蝦米」等文。
    再來檢視一下檢察官,黃珮瑜簽結告訴檢察長顏大和的理由,她說「惟告發內容空泛,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證,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示涉證案事證所在者,亦無任何事證明何人渉有犯罪事實,爰予簽結。」
雖然所採文字與前「簽結」有異,但其意義相同,筆者均以「八股」視之。
一、渉案所告者為「顏大和」,理由是無定單(即無約定)何來「違約」?是「人與事均非常之明確」,至於事證,全在卷中。
二、所告罪名為「凟職枉法,刑法第124條、125條第三款,「人事證法條」均確確實實,何來「告發內容空泛」?查,檢察官黃珮瑜之簽結理由才屬「內容空泛」且「顧左右而言他」,無有重點,不知所云。
三、最令人的奇怪的是,黃珮瑜說「又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服而申告」,查,這是完全不合乎邏輯的文字說法,試問,告訴人果無犯罪之事證理由豈能提告,如此這般都可能吃上誣告等官司,那麼,「公務員一定依法執行職務嗎?」總統都會犯罪,何況「檢察官」甚而「檢察長」,建議去修「邏輯學」且,黃檢察官是否認為「法官、檢察官都依法執行職務」?筆者認為「當然不是」。
四、請讀者參閱本覽前文「病人給病人看病」,「奶嘴法官」,「官官相護」、「證據係蝦米」、「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從古騙到今」、「談司法改革」等文。
請問同胞們,有那位告法官,檢察官有告成的?請舉手甚而至於到監察院告發有被糾正、彈劾、請舉手,什麼!?都沒有人舉手,您發現否,台灣的法官、檢察官是:
一、聖人,至人無過?
二、官官相護,要舉例子嗎?有法官被判有罪審了十多年,再審,再審,再再再審,僅一次,檢察官忘記「上訴」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國家賠償呢,全民買單,那位過期「上訴」的檢察官仍然「逍遙法外」。
三、據右而推,檢察官黃珮瑜所言之「公務員」是混球。因此,爰予簽結。
  查,在二案之背書者為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背書的意義應該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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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 「簽結」之前言

「簽結」之前言
     您曉不曉得在台灣的司法中有一法叫「簽結」?目前,大抵是以刑事為主,民事還未見到過。而筆者遇到的是100%,在「告」法官檢察官的刑事上,筆者在此認為,刑事案既可「簽結」,民事案為何不可「簽結」呢?
     令筆者大惑而不可解者是,找遍了「六法」全書,刑事或刑事訴訟及相關法規,甚而刑事施行法的都找不到她的「芳蹤」。
     那麼,簽結是什麼「法」呢?難道台灣司法又已加一,變成「七法」乎?請問,立法院曾有通過此法乎?
依筆者所見所知,這「簽結」既不傳原告(告訴人)也不傳「被告」,逕以「文書」,不必採證答辯作判,好像比台灣最高法院的「法律」審還要再高上一級。果然如此,最高法院非最高,而應更名?
     學法的人應知曉,這簽結需多麼堅強,近乎100%把握的Sure甚而至於Definitely 裁判的下手?且,簽結是沒有不服,「可上訴」的,告訴人只有「龜縮」一條路。全世界竟有如此「司法」嗎?!請誰告訴「我」。
     非常不幸地是,以筆者遇到的Case,不客氣地說大部分的「法理情」連50%都沒有(請參閱後文~簽結一、二、三),可能將來還有簽結四、五、六…。
     請國內外的「法律專家」能否在Facebook中告知筆者在「貴國」司法中有無此種「斷頭法」。
     請別誤會,「斷頭」是形容詞,並非告訴人的「人頭落地」,而是「法頭落地」。「結」者「結束」也。合情理乎?


下一篇: 簽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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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封檢舉函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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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封檢舉函談起
     筆者本擬以本檢舉函內文具狀到法院提起告訴,但是左思右想,像筆者這種曾被檢察官簽結兩次,被法官們逐去趕離,無「」可施的「被害人」,還有顏面去找法官審法乎?實在是慚愧加慚愧。
     窮途末路之際,發現似乎只有監察院一條路可走,就走走試試運氣看看。
     諸君務須存仔細地拜讀,必廣增見聞。
     本文除附各層階法院之判決書,一件民事上訴狀外,並附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監察院受理涉案請司法院查處法官們涉嫌濫權判決之來函。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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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台灣的司法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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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列車」台灣的司法評比
     據蘋果日報2010年12月2日載「14國司法評比,我退至第七」。
     最新的一期政經風險評估報告,針對亞太地區國家共1375個外商,進行所在國家司法評比,共14國家,台灣再下一城,落至第7名。比泰國的第9名,稍好二名。
     您知道泰國是什麼國家嗎?舉一例而言之,若干年前,在機場通關時,若不在護照中夾個5~10元美鈔,就試試看。印尼更糟,二位華商告訴筆者,打官司不花錢也難,坐在他們的汽車上,都要準備幾10張1,000~10,000 Rupiah,到處發「小費」,有時連過個街都要送引路者Tip.
     請注意,受訪人是外商,他們的注意力都比較大一點,不夠謹細。看到的多是「冰山一角」,例如今年「正己專案」中大條的司法
     更進一步的,他們看見的「台灣司法面」不夠廣,很多介面他們是不理會的,如什麼「政風」、「官官相護」、「簽結」、「告發法官、檢察官」等等。他們最關心的是Money及其周邊事物。
     現在,他們更關心,當「利多」牽扯到大陸時,台灣的司法可能無法提供「應有的保障」。
     筆者在此講一個笑話,果如受訪的外商拜讀「台灣司法航」後,台灣的司法評比會變成什麼德行?
不妨猜猜看!?

微罪不罰與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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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罰與司法改革
     微罪者小罪也,那麼微罪不罰跟「司法改革」到底有什麼干係呢,且容我道來。
     因為許多年來,監獄人滿為患,牢房裡擠破人頭(除了少數特權),筆者發現,現行司法裁判對「微罪」者頗為厚待,有直接「簽結」者,有在庭上不擇手段勸誘和解者,券上合法,誘者如檢察官跟告訴人說「若我是告訴人,我就原諒被告」,有在庭上只取檢察官自己所需筆錄,不容告訴人答辯,若一出聲,大聲喝止,雖然被告未出庭,即使「偵」字案,也立即「不起訴處分」。
     有法官(或檢察官)在庭上跟告訴人(被害人)吆喝說「你再不說實話,我就定期傳你80歲老爹出庭,要知道,我可以讓你勝,也可以讓你敗訴,告訴人只有忍耐一途。
相信,還有其他荒繆招術,為筆者所不知。
然則,什麼是「微罪」的標準呢?筆者發現,多憑裁判者的「自由心證」,筆者認為,台灣裁判者的「自由心證」是最大弊端之ㄧ,因它與非法律認知,道德品行發生關係,請問裁判者的什麼「特考」有考後三項嗎?
     有某法律系學生開車撞傷了人,竟棄之不顧開溜,請問,倘此人考取了司法官特考,則他日榮登裁判者,將是哪一種?不想,某高等法院庭長審判長判他「無罪」,報載這庭長跟「開溜者」的老爹是同事。
另據報載,一位花蓮法院的女法官(也是庭長)判決性侵一智障幼女者無罪,那位女庭長未婚,有無女兒不知,是否為「微罪不罰」,阿們。
     話說,三國時代的劉備,其本人沒啥了不起,靠關、張、趙、諸葛「三分天下得其一」,暴虎憑河去打東吳,大敗而退「白帝城」,臨死前除托孤「孔明」外,說了一句傳世銘言「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話說,古代有一位年輕人,父早逝,母當家,有產業,開始時犯些「小罪」,皆由母擺平,食髓知味,膽子愈來愈大,罪也愈犯愈大,終至殺了人被判死刑,行刑之日,行刑官問「你有什麼遺言要說? 」,年輕人說「只希望跟母親臨終話別,母親走上行刑場,年輕人希望能吸最後一口奶…」
筆者在此敬告,司法父母官們,小心﹁奶頭﹂被咬(掉),男性也不例外。
     到底「輕判」(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微罪不舉」與大舉「假釋」跟「監牢人滿為患」有何因果關係,應請「專家學者」好好研究研究。
     觀賞影片某阿拉伯國家的一位偷「駱駝」者,被執行斷手丟入海中,性侵者把「XX」割掉。筆者對伊斯蘭國家許多舉措並不苟同,但不妨打聽一下他們的小偷性侵者監牢多少?
     司法存在的目的不是「嚇阻犯罪」和「嚇阻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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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盤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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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盤賭
     您玩過輪盤賭嗎,知道一般賭徒的勝敗比率是多少嗎?!
     筆者首先向約台灣20%多一點的仲裁者表示崇高的敬意,這些人是「剛正不阿」,「我心如秤」,沒有你們,台灣司法早就崩盤破產。
     本人對約60%的仲裁者表示鄙視,這些人手拿民脂民膏,卻不自知病況多深,有的病入膏盲,有的把審判庭視為自己的小朝廷(衙門),對訴訟當事人大小聲作威作福,把人唬的一愣一愣地,有的擺明要錢(律師或其白手套擺明人告知),在未付錢前在庭上諭知涉案可判你敗訴,也可判勝」,有的把訟案「束諸高閣」,十年後再見陽光。被性侵當事人早已兒女成群。有的「烏龍判決一籮筐」,有的似是「糊塗過人」,拿了錢後卻「勤快過人」,有的會在庭上罵三字經「他媽的」不為誹謗,卻起訴用手在臉上「秋秋臉的」,有的會在庭上恐嚇當事人,有的會看手面相,然後邀約上賓館,要告法官檢察官嗎?不妨試試看。見後簽結等文。
     誰叫你要上輪盤賭?勝率約不到三成,敗率七成?
     還有不可不知的是,賭場可能會用電子儀器控制「骰子」作弊。
     譬如,在司法上有「筆錄不實」,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