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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節 監察院、法院的業績 VI



五、黃世銘謊言連篇

    媒體(102122日自由時報)黃世銘謊話連篇,立委批「可悪之極」。

    監察院「五票對五票」不彈劾。

    張通榮案,八對四票未通過彈劾,意示「咆哮警局」無罪,王建煊心律不整。

    監察院內訌,內訌啥?

    台北市政府「花博案」「雙子星案」在監察院靜默無聲。

    文建會二天燒二億,大家一起燒。淘空。

    前大法官許秀玉「利用公權力為悪,罪加一等」。

    黃世銘說「為捍衛清白,忍辱負重。」

    高源說「亂世、亂世現下台灣是一團亂」、「上樑不正下樑歪」。台灣往西臘途中走,還有木馬來了」。

    小心「航空識別區」「服貿」一個是千軍萬馬將攻特洛尹,另一個是「木馬???」。

    會不會有「阿弗黛第」(仙女)「海倫」不知。

    連勝文將「粉墨登場」有意思的是壹週刊報料「伊拿魏家一康師傅的TDP

    TDP是什麼,噯,就是錢嗎,有時比錢還貴(股價有昇降嗎!)TDP為什麼不給高源??





第六十八節 監察院、法院的業績 III



說明:

一、 監察院102925日院台業五字第1020166581號函轉台端102916日「陳情函」辦理。

二、 按犯罪的偵查,係屬檢、警機關的職責,非屬本院職掌事項。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訴,請逕向該管檢察署或法務部提出。又台端如認某人涉有不法情事,可檢具違法事證,逕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請求依法偵辦,惟請自行注意刑法有關誣告罪的規定。至台端指稱本院前將告發違反法官法案函轉法務部檢察司涉嫌吃案等情,因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敬請瞭解。

三、 如有其他法律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副本: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

司法院刑事廳

1 .原來「法官法」不是雞肋,是消失了,不知被WHO吞下肚皮化為糞土。

2 .該院一推「二五六」原來也是「推事」,把法官法的案子推給了「檢察署」,還警告當事人「小心誣告」。佩服。

四、簽結真好用打破金氏記錄

    監察院 (李復甸)說:「以為法務部無法律依據而逕以行政規則……簽結,過於泛濫……」

    媒體謂「簽結浮濫,為司法陋習」。

    陋者「醜也」,法務部被上級話「醜」豈不應「自我糾正」去美容院整整容。

    好笑的是在人間「醜人多做怪,茲打列「檢察長楊治宇、檢察官陳韻如」之復函:...繼續閱讀






第六十八節 監察院、法院的業績 II



顏大和部份

記得在本欄前文「投資人某甲」遭遇的實例吧,某甲先到法院提告檢察官賴淑芬,高等法院檢察長顏大和不依證據辦案,渉嫌凟職,枉法裁判結果全部被「簽結」簽結書中亦不提「證據」不調查證據,為「非法簽結」查「簽結本來就非法」監察糾正之謂「陋規」嗄,台灣司法「陋規」滿天飛。

二、 司法院不按「法官法」辦案

台灣的司法只有一字可以形容之叫「爛」,民調不可信任度70%,再加黃世銘案,已瀕「崩盤」(見後敘)

非刑事訴訟法的「簽結」堂而皇之,大行其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官法」卻是「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從立法以來「司法院」僅寥寥數辦,這種司法,國民還要它幹什麼。

茲列「司法院刑事廳,移文單」

1.本件之主旨是以「法官法」告發該院不提「法官法」涉 嫌「凟職」。

2.告「司法院」有用嗎?還須說明嗎?

3.台灣司法是在要 ??(猜猜看)。

    某甲不服,再向監察院陳情該院復函曰:

司法院刑事廳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124

聯絡方式:(0223618577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930

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2002546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台端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案件有所陳訴等情,就本院權責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繼續閱讀




第六十四節 監察院彈劾等有何路用?



監察院彈劾等有何路用?



據知:

一、監察院,有該彈劾的糾正的,不去辦,如張通榮案,如花博案,如……不勝枚舉,請參酌本欄各文。

二、監察院長王建煊開宗明義不辦「小屁屁」案,郵局是小屁屁機關所以專辦「小屁屁」,筆者建議應再成立個「小屁屁院」否則誰辦「小屁屁」?

三、有被彈劾的,反而不動如山或竟「昇官」如……

四、有被糾正的,被糾正的單位口頭上說「會遵重辦理」實際上是「耳邊之風」風吹過去 就散了,有法院的「簽結」案,如……

    請問納稅人花大筆鈔票養這種「肥貓」幹啥,還有能否公告何謂「小屁屁」之定義俾免納稅人花額外的錢和精神去「陳情」「小屁屁」。

    筆者數年來「陳情」的案子都被小屁屁了,大部份是「告」司法官的,台灣司法不可信度70%,筆者告發的都是「小屁屁」嗎?司法是大屁屁,小民是小屁屁?

    請讀者參考後文,公平判斷,是否為「小屁屁」案子?




第六十三節 監察院的業績

監察院的業績

一、無業績的官無尊嚴請落台
    靠自己白手打拼的私人公司,果業績不佳,輕的可能主管留校察看,重一點的可能更換「總經理」等,最嚴重的會是宣佈「倒閉」。
  但政府機關,除非國家亡了或財務「倒閉」了,各機關仍會「照常營業」。在風風雨雨的馬政府是不為「業績所動」。政務員到立法院備訊「業績大虧」,怎麼還提列三個月以上的年終獎金?他理直氣壯地說「本人也有個人尊嚴」,筆者建議嗣后官員上台前,總統府應與之簽約。果業績不佳或虧損,免提「年終獎金」,嚴重的「下台鞠躬」不要說「個人尊嚴」,在台灣「爛官員」竟高唱「尊嚴」,真是「皮厚三尺」。沒業績的總統照辦。悪心更應辦!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監察院的業績!(無案情時間,輕重大小之分):
  「案例一」:據知,經「監察院」彈劾過的官員,反而昇官,大有人在(請公布名稱及件數),讓國人同聲一笑(或哭)。
  「案例二」:筆者有一個案子事涉簽結,簽結被監委糾正(李復甸),法務部說「尊重」,筆者「陳情」某案被「地檢署」簽結十次以上(打破金氏記錄,見后文),請問「糾正」有鳥用,純粹浪費「民脂民膏,渉案叫「簽結」(非刑事訴訟法,為陋規,卻在台灣司法大行其道)。
  「案例三」:上案筆者,早在三年前提出,監察委員李復甸涉嫌「後知後覺」,或「抄襲」,證據在本布落格刊出過,什麼?監委也會「剽竊」?讀讀三年多前拙文即知。
二、盲腸機關應切除,免致癌
「案例四」:眾所周知的基隆市長張通榮案,監察委員「審核」二次,未獲通過,院長王建煊氣得「心律不整」動怒曰「監察院不如廢了」。筆者曰「盲腸本應切除,何況發炎了」。
原來台灣法院的某法官曾對訴訟當事人咆哮說「本案可以判你勝,也可判你敗」,嗄,原來如此!
請問,百姓花「辛苦的民脂民膏」請這種法官或監察委員啥?何必花錢請「軟腳蟹!」
「案例五」:觀1021129日四大報、監察院彈劾黃世銘案,以5票對5票未通過,筆者的看法是。
1 .一切「理所當然」「正常」。
2 .五票對五票,真絕,但不知那五對誰五,這監察院辦案一般案件,「神龍不見尾」(見另文)有異曲同功之妙,俗語言「沒種」。
3.為什麼「理所當然呢」,黃世銘若被彈劾,馬英九呢?不但應被彈劾,還可能有刑責,以監委來說,明年提名不聽「老娘」的就試試看,飯碗敲碎了,250K的肥肥貓也甭談了,依此「連任派」之說,就沸沸揚揚了。
4 .眾人言「廢監察院」是「狗吠火車」,小心擋了火車,就把狗給輾死。
5 .想想,監察院是誰開的,難道是民進黨嗎?所以只消廢馬英九總統即一了百了。
 6.黃世銘案第二次(流會)往下看歹戲吧!
筆者曾在前文談,台灣百姓自救的決戰點是103七合一大選,「有種」的話100萬人走上街頭。
三、官的薪水是納稅人付的,不是總統賞的
    第二次彈黃世銘是「流會」以拖待「?」。
    「案例六」:前一陣子,媒體報「監察院嚴重內訌」又報(委員分二大派)請參閱前節「拒做膿咖黑」話說同學會中有三派跪算盤派(做校長)拒做算盤派,做(組長),棄權派,放棄提名派。但監察院不是只有公平正義嗎,內訌什麼呢?跟提名有關呼?台灣的司法是「老子可判你贏,也可判你輸」監察院是「爺們可彈劾,可不彈劾」。原來如此。
    「案例七」:報載(1021125日自由)台灣高等法院庭長蔡烔燉說「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但若筆者把「國民黨」三字易為「馬總統」或「陳總統」或「李總統」或「大權在握的」,請問蔡庭長同意否?
  如果「蔡庭長是筆者提名的,您不給,我的面子不買(帳)?」就看著辦,更有甚者若法官是由「某X」的面子上任,會不會「飯碗碎裂」。古代的「御史」是「天子」任命的,跟「皇帝」作對就「提頭來見」!是吧!是的曾勇夫就是,還有……
    中國人的奴性數千年來都一樣,照舊(外甥打燈籠)。
    另據電視媒體報導,監察院中有可憐的彈劾派,偉大的連任排,那一派是「膿咖黑」一目了然。
    還有,偉大的、王如玄、王清峯、羅瑩雪 ,必將留名青史,請參閱「女人、女人」一文。
    中國人講究「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不談「本人業績,貢獻,問心無愧」「不公不義的事兒不用來找我。」
    筆者要提的是「切記、公務員的錢是納稅人支付的,不是總統賞的」。別把主人搞錯了。有本領就拒做「膿咖黑」。
四、辦起案子來,筆者遇到的都是「制式官箴」
大部份是「仍請參酌該等復函旨意辦理」,可一反三數次之多,納稅人只好「望洋興嘆」。

    筆者發現,監察院是民調「不可信任度70%」之司法之一。又是「盲腸」早該「廢掉」。



監察院的組織職權 (60-1節)

 監察院的組織職權

依憲法、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茲履列部份職責於下:
一、憲法第93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察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二、第102條:對於總統和副總統具彈劾權……。
    查,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包括院長)有關於這一部份,請問「在台灣有那位總統,副總統被彈劾過」:
一、飯票是總統下賞的,你敢彈劾我,「飲水不思源,吃菓子不拜樹頭」,就等著瞧。
二、有彈劾過「立法委員」嗎?同右說,彈彈看,尤其是在一黨獨大之時。
三、勿忘,中國人有「奴性」(對強者)。和霸性(指對弱者 )。
    在馬政府上任以來,風風雨雨包括:無能bumbler,油電雙漲,萬物上漲,黑箱服貿,證所稅。虐死小兵,強拆民宅,肥貓滿天飛,(行政部門到處討津貼)、門神、毒油(毒食品),黃世銘案。等等、等等。有什麼做為嗎?!
    還有,二、三年前的花博案,雙子星案,文建會二億肥肥案,「龍太后」狡兔三窟案等等,可謂磐竹難書。
    (筆者對龍太后很感興趣,為什麼不叫龍皇后或龍貴妃,這太后是誰的老媽或祖母?)看得懂的,會心一笑。
    原來,實務是XX,看不懂的,請聽下回分解。
一、被總統提名的人不會制裁「提名人」。
二、被立法院同意的人不會制裁「同意人」。
三、曾是「老舊部下」的人,不會制裁「同意人」「舊長官」。
四、「太后」是不可被制裁的。
    原來,台灣需要的是「包青天」一人即可,而不需一大夥的「監察院」。尤其是在丐幫時代。




台灣司法奇航 第六十節 監察院篇

台灣司法奇航

第六十節  監察院篇
前 言

 本篇的主旨係以實際的案例談監察院是「瞎」麼樣的「司法機關」眾所周知的是台灣司法的民調不可信任度是70%,監察院是否在此七成之中,他們怎麼辦案,如何「玩法」,納稅人花高薪去養他們效果如何,抑是另一夥「肥貓」,以及探討它的存與廢。
    檢察總長黃世銘案震驚國際,在台灣沸沸揚揚中不見「有義務彈劾總統馬英九的「監察院」任令台灣司法「崩盤」。
    監察院本來就是疊床架屋的政府機構,再加不辦「小屁屁」不善盡其責,連知名的「中屁屁」「大屁屁」也視而不見。本應屬盲腸。
    筆者認為「應廢除」之,況從業人員之「良知」應愧對「苦哈哈的民脂民膏」。




第五十九節 監察委員夠不夠資格

監察委員夠不夠資格

    依憲法、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有意思的是:
一、總統提名,立法院不同意的有幾?(是O嗎?)
二、總統跟據什麼「資格」提名,還是只憑「主觀意識」?報載、監察院、院長、委員們鬧內訌、又報,有許多監委是「酬庸」。還有什麼「提名派」「不提名派」呀!
    查,既談「酬庸」就甭談「資格」。
    簡而言之「不夠資格」「不盡責做功」的委員,無以名之,叫「肥貓」。
    不過,在台灣的20多萬肥貓還算中隻的,但問題不在於此,應是「不能有效地整治官箴」「有官連甩都不甩你的」等等。
    政府部們的官員都許多是要經過「高、普考」、「特種考試」,監察委員全都免了,「進好康」!
    因此,許多不夠資格的人再加上bumbler的不識人,辦出來的案子多「不堪入目」。以致於國家亂成這個樣子。
    103年監察委員又要提名了,如果又有 酬庸(當然),這跟新政府有何瓜葛,果若「民進黨」或「他人」上台,就留了個「拖油瓶」,倒霉的應該是「納稅人」。
    請神容易,這神怎麼送呢?六年后再說吧!
    台灣是一團亂。大導演李安說「台灣是亂中有序」。講的是外行話,「台灣是百姓有序,政府亂」。別搞顛倒了。

    台灣百姓像一群被修理的羔羊。



第五十七節 談監察院的Form Letter(格式信函)

談監察院的Form Letter(格式信函)  

  所謂「格式信函」乃將「主文」若干種擬定好,因案「制宜」再把次文「打進函中」即大功告成。
    記得筆者任職「外貿協會」外銷推廣處,約40年前薪水2000出頭,每天須「復函」十餘封(英文),下班后都是「精神渙散」好佳在,不久后救星降臨,從「經濟部商業司」降臨了批「國際貿易的大外行」,以武冠雄為首(已逝)外銷推廣處處長姓陳,請其「英文秘書」草擬了幾份「Form Letter」,此后一天工作僅半天就完工,還可喝下午茶。
    茲列咱們監察院的幾封「格式信函」考考讀者,您能分辨孰為「Form Letter」嗎?告訴諸位,有的「主文」全是Form拿給打字小姐換上「收件人,日期、編號、解秘」即可,另收件人應是Form,只請打上「高景炎」即可依此類推:
全函有時90%都是Form,肥貓真好當。
「範例一」  監察院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2
傳真:(02)23410324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812
發文字號:(97)院台業貮字第097070410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據甲君陳訴: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辦理渠與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認事用法不當,判決涉有違失乙案,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說明:
一、  檢附陳訴書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  陳訴人地址:

正本、副本:司法院



「範例二」  監察院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2
傳真:(02)234103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25
發文字號:院台業五字第1020167732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台端102115日、8日陳情書收悉。所訴台端向司法院具狀舉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賴淑芬涉違反法官法,該院未予處理,遽為移文,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楊治宇等,涉對台端告發之案件,未予偵查,逕為簽結等情乙節,前經本院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處,並經該院刑事廳102930日廳刑三字第102002546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117日北檢治冬1029540字第73052號函復台端在案,仍請參酌該等復函意旨。
正本:
副本:
(考考諸位,那一封是Form Letter,告訴諸位,全都是因案有異而已)更有意思的是:肥貓真好做,住象牙塔中。
一、當陳情人對「被告」之復函不服時,再致函給該院,復函的主文是「仍請參酌該等復函意意辦理的」如此這般可以「制式」數次,意思說「本院涉案辦到此為止」。
    請問,納稅人要這種bumbler幹啥?!

    另監察委員都有助理、專員、打字,許多「小屁屁」只消Form 一番,月薪200k以上,外貿協會專員呢,月薪2000出頭,蠻專業,非酬庸的,看看誰是「肥貓」台灣是「肥貓滿天飛」。進好康。



第五十六節 有種沒種

有種沒種

    此處所談的種是「膽」不是「種子」。
  民調不可信任度70%的司法判決書上均列有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的大名。
    政府機關行文列有「主管」或「經辦人」「X先生、Y小姐」。
    咱們監察院的復函,僅列有「院長、王建煊」,筆者尋思?
一、王院長是聖人,大樹底下好乘涼?(不過南方朔認這聖人二字用得不恰當)
二、  卸責?(沒膽?)
據知,監察委員的信函,院長連一個字都不能改,這立即就產生了二個問題:
一、 涉案誰負責呢?還是全部是由「院長」一人負責,連  
一個字都不能改人的負全責,應是「不合情、理、法」。
二、 聖人可以「扛」一切?
三、 沒種?
事實上、監察院是個「太上司法」誰都管不到他,「銷毀檔案」也只有「自彈」。(王院長已表示贊成)
王院長反對「銷檔」自彈,筆者建議找蔣中正來裁定。

    這種爛機構理應廢掉,不須黃世銘等案。



第五十五節 封建時代的「陳情」 只差「跪」

封建時代的「陳情」只差「跪」

    觀古代影片,小民(女人居多)臨街跪攔「大官」的轎子「喊怨」,「大官」囑手下取來狀子瞧說「回去吧,若屬實,本官會給你辦」原來那小民告的是京城的府尹,接狀的是宰相劉羅鍋。
    那是封建時代的是「陳敘怨情」,現代的監察院「通令」告訴人或舉發人「叫陳情人」,感覺上那監察院就像是坐在轎子裡的「大官」,差別只在於「不必跪呈」,相同的是「陳情」。話說一天筆者到郵局到甲小姐處排隊,前面有三人,然后看到隔台乙先生處只有一人,於是前趨排在第二位。約五分鐘後(該人寄的是大包裹),輪到筆者「乙先生說」「本台沒小額郵票,請到甲小姐處辦理、筆者說:「卦號函件與郵票無關」,雖然如此,他還是拒絕給辦,於是筆者再從新到甲小姐櫃台前「排隊」。
    回家后,立即向郵局「服務中心」申訴、告發,只化不到30分鐘,次日早晨接到該郵局女主管來電:
一、  致歉
二、  已口頭申誡乙先生
三、  還需要什麼「服務」?
讀者以為若何?筆者以為:
一、  政府官員是公僕,應全是服務業,老闆是納稅人。
二、  一件小屁屁案只消24小時就解決,監察院呢,幾個月還不一定確了。爺兒們架子大?
三、  小民是向「御史」陳情,而不是「告訴」「告發」,監察是老幾(老大,還是古代的爺們)。小民是「求」辦,只差沒下跪。




第卅四節 肥貓國和盲腸

第卅四節  肥貓國和盲腸

    報載,監察院彈劾基隆市長張通榮第二次仍未過關。
    院長王建煊氣得「心律不整」,怒說「監察院不如關門算了」,監察委員大部份是酬庸。
    筆者認為,所謂「酬庸」的意思就是安置「肥貓」也,問題是支付肥貓的是「納稅人」,而「馬總統」卻是一毛不拔,這種「慷他人之慨」,「呆民們」您以為若何?
    如今,台灣經濟一片低迷,百姓所得是22K,監察委員呢?,是250K,同胞們該怎麼辦。
    103年監察委員又要提名了,筆者的建議是:
    呆民們若不把馬總統請走」有二種可能:
  一、馬總統不提名監察委員了,他會這麼做嗎?
  二、照舊提名。
  報載,中央政府準備賣「國產」等補「虧空不足」的資金。
  賣「國產」養「肥貓」乎?!
    請參關本欄前文「監察院是盲腸院,盲腸是應割除的「廢料」。筆者在想,無能的總統是不也是盲腸。

    台灣還有個新的盲腸,叫「法官法」,請聽下回分解。



第十九節 致行政院函(某甲)



第十九節  致行政院函(某甲)
受文者:行政院

  旨:涉案已歷一年捌個月是違法而另循他途之時。

  明:

一、鈞院10279日移文單收悉(第三次移文)

二、小民前函係請鈞院查辦凟職,鈞院移文係嚴重不負責任。

三、涉案已分上、中、下三篇在本人部落格「台灣司法奇航中」,連載中另洽媒體刊出,效果請自行評估。

四、涉案百姓僅須一天即可辦妥,卻經歷證交所,證期局評議中心,法院,監察院、行政院無怪乎關中院長說:「台灣高級公務員的品貭大幅下降。

五、而行政院只會「移文」且已且三次,太極大拳推來推去就好,動什麼腦筋?!

六、小民很清楚與兆豐證卷的糾紛怎麼回事「  強凌弱,而政府是站在強者那邊」沒有公平正義,猶如台灣司法的民調是65%不信任度(一說70)

七、這樣的政府,小民應令其下台。

八、本文將併他文,全文刊出。



同胞們,您對這樣的政府還抱持著什麼幻想嗎?

請參閱前文「愛情拼圖」和張小姐。...下一篇(第廿節  執政者不敢踫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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