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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理事長

 顧立雄理事長
     記得筆者在約五十歲前,不但才思敏捷,而且記憶力非常好,若干親友的生辰雖十年後仍能正確道出無誤,如今六十有五,自覺大腦有著相當程度地鈍化。
     最近(九十三年十月廿一日)偶讀聯合晚報載有「陳水扁總統委任律師顧立雄前往台北地院遞狀告訴劉文雄趙少康涉嫌“侵權”的案子」,在腦海中「顧立雄」三個字是「似曾相識」,但就是想不出「相遇何方」,晚間,電視新聞又復播出律師顧立雄的「宣告」,筆者就還是「想不起來」。
     但僅二日後,校對本書文稿時,竟然發現,彼律師與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竟同名同姓,又都是律師,筆者的反應是此顧立雄乎?
     如果竟是,則記得台北律師公會的理事長顧立雄收受了筆者的陳情案不辦,半年後,在法務部「催辦」後才復函的,另外,顧理事長把陳長律師在書狀中引用法條文字,將「亦得」擅改為「才能」在復函中解釋說:「關於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之違法」(請參閱本書所附該會93.2.20日函),筆者在「台北律師公會妙文」中批評謂「國文不通」。
     筆者不相信,陳水扁總統委任的顧立雄律師就是顧立雄理事長,據知,高雄縣市叫陳武雄的有一千位以上。
     請問讀者,您意下以為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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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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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該會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受理調查本案(如附台北律師公會簡便行文表)
     不料從此石沉大海,其間筆者去函催辦一次,相應不理,致函監察院陳述後,意外地接到該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理事長顧立雄具名之函(如附),查:
一、涉案從筆者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申請辦理,迄該會函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共計半年另二星期,不知其主管機關法務部有否考績其評等ABC
二、該會說,(陳長律師)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違法」,關於「將用語改為口語」一節,筆者以作家身份認為是「國文不通」,關於有無「違法」乙節,筆者恭請法律專家鑑定(請讀者一併參閱本書,簽結,大法官等文)
三、對於「移花接木」的陳述,沒有隻字片語的交代。(附該會函)
     陳長律師的右列作為,台北律師公會知道,監察院知道,法務部知道,高等法院檢察官知道,全部無意見,依此「判例」,筆者認為今後撰寫書狀者,皆可有如判例一般「有自由製作之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簽結文,請參閱本書簽結一、乙文)而無犯罪之虞。則六法全書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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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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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在這個民主法治的時代裡,一生不跟律師打交道的應該是屬「稀有的幸運動物」,因為偶爾查讀「六法全書」,所以老早就知道有律師法及律師公會的存在。
     從報章獲知,台北律師公會是全國(省)最大的公會,意思是律師會員最多,並定期再其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會址舉辦「法律疑難答問」,由各別律師面對面給「民眾」解答。
再從報章報導得知,台北律師公會還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員,參加相關會議並作建言等。
     關於解答民眾法律疑難答問乙節,筆者曾就與對外交部垃圾電話糾紛(請參閱本書外交部垃圾電話求償無門、台灣司法大觀園等文),的相關法律關係就教於某年輕律師(因無關宏旨,不公佈其姓名),因該律師就「關節」部份持保留態度,可以說是無功而返,但第十感告訴筆者,若付了委任訴訟費就會獲知涉案的法律「節骨眼」在哪裡。
     事實上,那同時筆者與外交部的垃圾電話糾紛正在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中進行之中,不久因告訴法律名目不適格(請參閱台灣司法大觀園一文),被駁回(至此,涉案筆者,已連二敗。)。
     非常意外的是,筆者這個不諳法律的人竟然發現,涉案被告外交部的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在其書狀中(九十二年度北檢字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才能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精神上)損害」,經查六法全書第一九五條發現陳長律師涉嫌「擅改法律條文並移花接木」,除具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狀告「偽造文書」外,(請參閱本書簽結乙文),同時具狀台北律師公會(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告發陳長律師違反律師法,該狀全文為:(檢舉函) 「陳長律師涉嫌擅改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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