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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封檢舉函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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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封檢舉函談起
     筆者本擬以本檢舉函內文具狀到法院提起告訴,但是左思右想,像筆者這種曾被檢察官簽結兩次,被法官們逐去趕離,無「」可施的「被害人」,還有顏面去找法官審法乎?實在是慚愧加慚愧。
     窮途末路之際,發現似乎只有監察院一條路可走,就走走試試運氣看看。
     諸君務須存仔細地拜讀,必廣增見聞。
     本文除附各層階法院之判決書,一件民事上訴狀外,並附九十三年九月二日監察院受理涉案請司法院查處法官們涉嫌濫權判決之來函。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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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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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國家賠償


     簡言之,當損害發生的時候,「被害人」確定「加害人」是公務員公有公用設施,或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時,可向涉案機關或向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提出國家賠償

     請讀者購備一本六法全書,參考相關條文,至於進行的步驟依序為:
一、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國家賠償狀(請參照附狀首頁)
二、其後經過(或二次協議),其法定期間及程序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三、協議不成(破裂),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會發出「拒絕賠償(理由)書」。
四、請求權人如不服,可以逕向普通(民事)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之告訴,亦可視理由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參照本書另文,如何提起行政訴訟)。經驗告訴筆者,可以同時間二種法院起訴(行政法院僅需繳郵票340元。)請參考行政法院起訴書
五、至於各級成法院的審理狀況,請參照本書另文「台灣司法大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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