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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節 肥貓滿天飛 (中)

(中)

讀者們,您會下團棋嗎,知道三段和一段的差別嗎,一段和五級的實力嗎?
    筆者在大部份的棋局裡,下到半途,可以看出勝敗,即:中押勝,中押敗。
    當中押勝敗時,高手已看出勝敗,但是那無能的笨蛋卻還不認輸,在那朦著頭混搞,當然,也有在大敗前「一棋扭轉乾坤」的,但是「混球」豈知下那一步呢?在沒有「大是大非」「公平正義」的情況之下,眾人只好費事耗時地浪費「民脂民膏」繼續「耗下去」。
    據報載,九月出口,「意外衰退7%」,這是意外嗎,告訴諸位,這「絕非意外」,看看衰退的歐洲,出口倒退的中國,以及暫停發放公教人員薪水的美國,告訴我們「全球都在衰退之中」,繼續再往后看吧,點到為止。(10月仍在衰退中,王志剛萬歲,緬甸千歲)。
    據報載,法務部宿舍管理費超低,每人月繳207元,明年修繕及租金費用,共須支出5815萬餘元,管理費收入卻僅編719萬餘元,呆民們看得出這是什麼意思嗎?很簡單,司法機關在養「肥貓」但卻是22K的呆民在養,真呆。
    事實上,筆者並非排斥「肥貓」,但是不可信任度高達70%的司法是跟本沒資格做肥貓,更沒資格養「肥貓」。
    問題徵結在二處:
一、 總統
二、 立法委員(重點是過半數的國民黨)
這二者都是「呆民」選出來的,您就認了嗎?!
另據報載,「監察院自肥,工友也領研究費」,監察院直指,每個月可多領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津貼,本案經立委提出之後,監院說:立院職員每月也領有「全期津貼」平均每月額度為4000元至9000元,不等。意思是「你肥我不可以瘦」。

再據報載,菜鳥檢察官另領「主管加給」,手底下只有一個書記官的,也叫主管。這主管是一定有加級K的。



顧立雄理事長

 顧立雄理事長
     記得筆者在約五十歲前,不但才思敏捷,而且記憶力非常好,若干親友的生辰雖十年後仍能正確道出無誤,如今六十有五,自覺大腦有著相當程度地鈍化。
     最近(九十三年十月廿一日)偶讀聯合晚報載有「陳水扁總統委任律師顧立雄前往台北地院遞狀告訴劉文雄趙少康涉嫌“侵權”的案子」,在腦海中「顧立雄」三個字是「似曾相識」,但就是想不出「相遇何方」,晚間,電視新聞又復播出律師顧立雄的「宣告」,筆者就還是「想不起來」。
     但僅二日後,校對本書文稿時,竟然發現,彼律師與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竟同名同姓,又都是律師,筆者的反應是此顧立雄乎?
     如果竟是,則記得台北律師公會的理事長顧立雄收受了筆者的陳情案不辦,半年後,在法務部「催辦」後才復函的,另外,顧理事長把陳長律師在書狀中引用法條文字,將「亦得」擅改為「才能」在復函中解釋說:「關於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之違法」(請參閱本書所附該會93.2.20日函),筆者在「台北律師公會妙文」中批評謂「國文不通」。
     筆者不相信,陳水扁總統委任的顧立雄律師就是顧立雄理事長,據知,高雄縣市叫陳武雄的有一千位以上。
     請問讀者,您意下以為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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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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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的妙文
     該會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受理調查本案(如附台北律師公會簡便行文表)
     不料從此石沉大海,其間筆者去函催辦一次,相應不理,致函監察院陳述後,意外地接到該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理事長顧立雄具名之函(如附),查:
一、涉案從筆者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申請辦理,迄該會函附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共計半年另二星期,不知其主管機關法務部有否考績其評等ABC
二、該會說,(陳長律師)引用條文說明「將用語改為口語化,應無擅改條文違法」,關於「將用語改為口語」一節,筆者以作家身份認為是「國文不通」,關於有無「違法」乙節,筆者恭請法律專家鑑定(請讀者一併參閱本書,簽結,大法官等文)
三、對於「移花接木」的陳述,沒有隻字片語的交代。(附該會函)
     陳長律師的右列作為,台北律師公會知道,監察院知道,法務部知道,高等法院檢察官知道,全部無意見,依此「判例」,筆者認為今後撰寫書狀者,皆可有如判例一般「有自由製作之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簽結文,請參閱本書簽結一、乙文)而無犯罪之虞。則六法全書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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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護

官官相護

     國人不相信司法,怨恨司法,唾棄司法,把目標都放在法官檢察官身上。
這只對了一半,法官檢察官背後的行政官可能更加可惡,不可不知。因為馬前卒的升遷調職,包括發配邊陲等都掌控在他們手上,譬如說,司法院法務部
     您有到司法院法務部告發過法官檢察官?其結果如何?
     甚而至於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在上任後不久說「本院不辦小屁屁案,您知道什麼叫小屁屁案嗎?說老實話,筆者到現在也搞不清楚,但您到監察院告過司法人員嗎?是否被小屁屁了?
     國人知道這人為什麼會護人嗎,哲學地講,一曰關係、二曰利益、三曰好惡
     譬如說、把聽話的,自己喜歡的,會給錢送禮的留在身邊,把不聽話,不喜歡的,不給錢送禮的發配邊疆譬如說:花蓮或金門等地,甚而至於逼退。
     法官或檢察官並無此等權利,司法行政人員卻有,現在台灣的所謂司法政策多把目標放在馬前卒身上,筆者再此作一個譬喻野火燒一半,春風吹快生
     切記,司法行政人員的院長、部長、檢察總長等都是由總統任命提名的。為官竟不護民而護官,選民應請他們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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