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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良知

法官的良知
     所謂良知者,就是人的善,或知恥,慈悲,或抑強扶弱等等,人的道德是無法秤斤論兩,任何考試都考不出來的。
     在本書「台灣司法大觀園」一文中,筆者曾質疑與外交部訴訟中還額外地增繳了萬餘元的「追加訴訟費」,筆者向審理的高等法院法官,審判長張宗權,法官陳永昌,陳中行請教:「在核准追加訴訟費前,是否已知將判本人敗訴」?
     核准時是辯論終結前夕。
     司法院一定會轉告,相信閣下已知悉本件之質疑,惜迄未見任何回音,既然如此,本人只有在此無奈地續問:
一、此項「追加訴訟費」收入的下落若何?或逕繳國庫?還是嗣後由法院會計部門以「XX業務津貼」名目撥入閣下帳戶?若是後者,每位法官分得多少?
二、此「追加訴訟費」固然是「依法核准」無疑,但是否也可依法「拒絕核准」(諸如在勸諭本人後)
     鈞座確知本人為涉案已連三敗,是被害人,花了不少訴訟費,萬餘元是本人賣牛肉麵十天的收入?知道嗎?
     (附記:在支付追加訴訟費後,最終辯論,庭上多了一位一言不發的的女法官,此種門神法官是否在法庭上晃了約30分鐘照領民脂民膏—出席津貼?原來台灣法官連小錢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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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鬼抓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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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中國自古有名的形容詞,如果使用在司法上,個人認為可易為「病人請病人看病」。
話說,訴訟當事人重要者有三造,一曰原告(告訴人),二曰被告,三曰仲裁人法官檢察官,其他均非加害人被害人,為配角。
據知,台灣的法官或檢察官的出身是「司法官特考」然後經過諸如「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晉升為「」。
記得,筆者在小學,初高中時期,每學期成績單上都有「操行」分數,甚而至於有導師的操行評語,諸如「誠實,服從,善良」或「說謊,好色,霸道」等等。
則現行司法官的任用,只有司法官銜上的考慮,而缺「品行」或「道德的評鑑」,是個斷手缺腳的制度。
記得在大學時,筆者所學「國際貿易」是主科,另外還有銀行,經濟,會計統計,乃至於第二、三外語的配套,除主科無配套是無法做貿易的。而現在的司法人除學科外並無配套,更失格,即,病況更劇。
尤有甚者,台灣的司法病態的八股,某在司法考試砥考第一的小姐(還是司法特考的補習老師),留美國學,竟然發現自己是司法學「白痴」,獲得法學「博士」後在台某知名大學任教。
所以,台灣的訴訟當事人,您在法院是被「病人」或「白痴」所操弄,您花了「納稅錢」卻「病上加病」,有的病是法官或檢察官傳的。
前述做過律師的女博士我發覺台灣的法律人很不快樂,他們所做出的判決,也讓訴訟的人不快樂
有的訴訟人在訴訟中各會生場大病,有的家庭財務破碎,甚而送命,何只不快樂而已?!
不過,有二種人會從悲轉樂,一種是花了錢的,另一種是有關係的,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