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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廖小姐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主
旨:台端所陳與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司違約交割糾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5月10日院台金移字第1020029227號移文單及 台端102年5月6日未具文號書函辦理。
二、台端所陳事項,本會業於101年11月29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53283號書函函復在案, 台端倘有新事證,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若仍認權益遭受證券商及證交所損害,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民事賠償。
筆者發現
1.查仍無違約的證據,連影子都沒有。某甲致行政院函點明要違約的定單。
2.沒原始事證,卻要求「新事證」是現下政府司法機構的通令(法院也是這麼搞)擺明叨難百姓,令其「知難而退」。
3.當事人某甲告證交所,告到主管機關不就行了嗎,這是個什麼有權無責的爛政府。
4.但據知,該中心的經費是來自政府(應該是金管會)。
5.最高聲請賠償金額為一百萬元。
上如前敘,某甲實在不願花錢費力去告證交所(法院是誰家開的,況刑事部份已被非法簽結),於是具狀在中心請求評議,評議的結果發現:
1.還是沒有定單的影子,定單即違約的證據,看樣子,在台灣司法找公平正義,不如到火星去找。
2.某甲更吃驚地發現,該評議中心最後附上了個「評議決定回函」(如附),曰「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一項表明:
評議決定回函...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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