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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讓我們看一看「期貨局」如何按辦理涉案,如函:
期貨局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主旨:台端再次函請查明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有無違失暨擬對證交所提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
台端101年3月28日及101年4月9日未具文號書函辦理。
二、本局前於101年3月26日證期(券)字第1010009535號函復 台端,證交所受理兆豐證券申報 台端違約案,業依其內部審查序查證辦理,經初步查察,尚無發現證交所有違失情形,倘 台端有新事證,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諒達。
三、台端旨揭來函,並未提出新事證,倘有其他新事證,仍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另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已於101年1月2日正式受理業務, 台端與金融服務業間所生爭議,經向該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對於其處理仍不滿意, 台端得於收受處理結果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中心申請評議。
(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
筆者從書函發現
1.依其內部審查程序辦理,經初步查察,尚無發現交所有違失情形,唯,筆者迄來看到涉案的重點,即違約的證據,即「訂單」,所謂「尚無發現證所有違失情形」,這是外行人的屁話。報載!考試院院長關中說,高級文官素質大降,國家危機。
2.曰「倘,台端有新證據,請提供俾利進一步查核,查。
a.既無原始之違約證據,盍來「新證據」?瞎搞。
b.如此這般,您還會相信他會「進一步查核嗎」?
c.該局建議當事人到法院打「民事官司」,如前所敘,刑事官司已被「非法」簽結,還要打民事官司嗎?想想,法院是誰家開的?無辜的被害人還要花大筆鈔票打民調不信任度65%官司嗎!?
3.敬告同胞,類此案子,弱勢小民走頭無路。
後來,某甲陳敘到行政院,行政院「移文」三次給金管會,茲錄金管會之復函如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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