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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狀
受 文 者:監察院
檢 舉 人:高景炎
被檢舉人:朱帥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被檢舉人涉嫌凟職,請依(憲)法卓辦:
1.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檢舉人已決定不申請再議。
2.查涉案原刑事告訴狀(如附影本)係告訴被告
⑴教唆恐嚇勒索 ⑵重利 ⑶偽造文書 ⑷悪性騷擾,但朱檢察官卻僅對較難成立之「偽造文書」進行偵察而對申告之其他罪嫌不置一詞,事涉刑法第125條第3項。
3.檢舉人雖於偵察庭中申訴被告除偽造文書之其他罪嫌,朱檢察官不但相應不理,亦且數次喝令制止(法警在旁亦狐假虎威助勢),請調錄音帶(此部份應防煙滅證據)。
4.查涉案被告三傳不到(檢舉人四到,本案之被告真愜意)偵緝僅一到即偵結,問題是朱檢察官如何處理此偵緝(如交保)對此「畏罪潛逃」在處份書中竟未置一詞。
謹狀
監察院 公鑒
中華民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具狀人:高景炎
茲錄最後出庭之片段:
「朱檢察官:張小姐舉證近日車禍被撞傷,聲請坐著應訊。
告訴人:本人患有高血壓,可否也坐著應訊。
朱檢察官:張小姐有證據被撞有傷,台端並無證據證明血壓高。
告訴人:可是,觀張小姐身健,且面色紅潤不像受傷,是否騙人,告訴人是被她騙過,恐嚇過的。
(接著檢察官,書記官,法警齊聲喲喝,令人震驚,喲喝畢,檢察官說:
「就按本人裁示,張XX坐著應訊,高XX站著」,請讀者們判斷,彼時的檢察官同張小姐是什麼關係?
筆者立即反應是,是否有人上床了。
到監察院檢舉的結果是「不知花落誰家」。
最后告知,前敘張小姐從此在筆者目前消失蹤影,她正確已知俺不是的惹的。
閣下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