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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來檢視一下涉案的始末。
原來某甲是台灣股市的老手,股齡約有35年,雖然不是中實戶,但是所繳交的證交稅、手續費,融資利息等總額數以數百萬元計,不想某天竟然被證交所裁定違約交割九萬餘元,某甲認有錯帳,乃致函證交所洽查及修正,嗣後接該所復函,如下: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書函
地 址:11049台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 辦 人:初級專員─李先生
受 文 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一、台端101年4月10日致本公司未具文號之書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轉 台端同一函文影本敬悉。
二、查兆豐證券南門分公司申報 台端違約乙案,本公司前已派員瞭解,並無發現該公司暨其受僱人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台端歷次來函所陳事項,亦分別詳查函復在案。經檢視 台端本次來函內容,尚無本公司需再查核之新事證。
三、復請
查照。
正本: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某甲致證交所函
1.因涉案事涉「金融司法」自應以司法案件面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曰「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讀該函發現,並無所謂之犯罪事實」,在證券交易上就是訂單,謂不合法。
2.證交所曰:「台端違約乙案,本公司前已派員了解,並無發現該公司暨其受僱人員有違反法領規定之事」,相信法律專精一看即知道這是「奶嘴法官的產品」。
a.沒訂單,沒違約的證據。
b.如何明該所「已派員瞭解」,沒有舉證,應是謊言。
c.大概涉案該所都是這麼辦的(即同一模式)不知坑陷害了多少投資人。
查,證交所原為公家機關,后改為公司即私人型態,筆者認為是為了規避被告(包括國家賠償)的麻煩,而該所處理涉案的無知,蠻橫、謊言,罔顧人權,與現在政府,可謂如出一轍」,令人髮指...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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