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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實股)
主
旨:就 貴中心民國102年4月19日101年評字第2327號評議決定,茲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表明:
□ 接受。
□ 拒絕。
當 事 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統一编號:
法 定 / 委任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身 分 證 字 號:
請問,您若是某甲,當評議被駁回,您是「接受」呢,還是「拒絕」?當然是拒絕(絕對拒絕),反之,您如果是兆豐證券公司的話,您是「接受」還是「拒絕」?三尺小童皆知,評議委員們卻不知!?
筆者認為在「回函」為小孩玩的把戲竟登上政府公文的抬面,竟還立了法,真是「國家的危機」。
報載,有網友稱監察院是盲腸院,那麼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中心應為「闌尾」中心,理應同監察一起「關門大吉」(見前篇,監察院在幹什麼)筆者認為,該中心有如法院的奶嘴法官」(見本欄前文,奶嘴法官篇)。
茲錄該中心評議委員會部份來文
據上論結,本件評議申請為無理由,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評議委員會
主任評議委員 莊永丞
評議委員 王文宇 朱德芳 沈中華 汪信君 李鳳翱
周行一 林國彬 林勳發 高福源 張士傑
張冠群 曾武仁 曾宛如 盛 鈺 阮劍平
詹森林 劉春堂 陳錦村 龔尚智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兩造應於本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中心,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未為表示者視為拒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
復錄考試院院長言:高級素質降,國家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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