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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 台灣司法再奇航 (3)



(3) 
彼時證交所的董事長的薛琦,就是後來主持「服貿協議」的主角。
  經函來函去數次,該所始終「鐵口」,某甲乃具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證交所涉嫌「違法裁定違約,地檢署簽結如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受 文 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620
發文字號:北檢治騰10147645161字第   
主旨:本署101年度他字第47645161號被告薛琦等侵占等案,業已簽准結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件係依據台端10152日刑事補充聲請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514日檢紀雲字第1010000502號函轉台端10152日函辦理。
二、 經查
(一)被告簡鴻文、歐泰成、鄭羽婷部分
  1.按同一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24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再行起訴,刑事訴訟第260條定有明文。
  2.台端前就同一事實對被告簡鴻文等3人提出告訴,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第622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台端再行提出告訴,然無提出何新事實、新證據,揆諸前揭規定,自難再為起訴,爰予以簽結。
(二)被告薛琦部分:
  台端指訴意旨乃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內容而申告,而所述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實,並無提出具體指摘,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有台端所指訴之犯行,爰予以簽結。
三、本案聯絡人:騰股書記官,電話:(022314-68718062
    查,所謂簽結,係法院之「陋習」,經監察院糾正「不合法」法務部表示尊重該糾正,但尊重歸尊重,簽結歸簽結,不但如此,還「瘋狂」地簽結,主其事者就是法務部,把偵字案,分成偵,他字二種,無非是便宜行事,再查,簽結與刑法之刑事訴訟法無關,是台灣司法官亂搞及爛搞的明證。以犯法辦案...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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