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身體在哪裡呢?
周所長瞭解,辦理此等案的第一步事先要確定死者的身分,在請示台北縣警察局後,火速將證物差人送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室,筆錄則儘速隨後補上。
把二位垂釣人帶回派出所,略做了筆錄,包括發現塑膠袋的時間、地點、簡況、及剪開袋子的狀況,登錄了地址、電話等,就放了二人離去。
1. 從頭顱、頸骨、殘存皮肉及毛髮研判,死者是女性,年齡約25到35歲之間,身高約160到165公分 。
2. 死亡時間約五天加減一天。
3. 從頸骨判斷,頭是被利刃整齊切割下來的,切割人刀法尚稱純熟。
4. 原髮色為黑,但被略染為金黃色。
5. 牙齦顯示,死者患有牙周病,上齒右側配有高品質柔性塑膠套假牙三顆,死時未有取下。下齒左側臼齒旁有二齒缺如,而臼齒有琢磨的痕跡,`初步研判有準備裝假牙的可能。
6. 死者抽菸,齒內尼古丁中等份量。
7. 如需毛髮之DNA,請示知。
刑事局依方面把檢驗結果傳告台北縣警察局,另一方面成立專案小組,由偵四隊三組組長伍世仁率偵查員洪真、阮國慶全力偵辦。如果需要,還可相機增添人手。
按照伍世仁組長過去辦案的經驗,本案因唯一證物發現的地點關係,重點應該放在大台北地區才是,如果做案現場,或相關人、物並不在此區域,則偵辦的困難度勢必倍增,但是這個可能性非常低....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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